本招标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6年多行业无人机机场及无人机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CITCC-ZJ26ZT0101002),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铁塔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范围
1.1招标内容: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
本次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
本项目拟采购浙江铁塔各行业业务开展所需的无人机机场、无人机服务及驻点运维服务,主要包括:
(1)预估80台无人机机场设备及配套通信中继模块;
(2)预估80套无人机飞行及相关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无人机巡飞、配套服务(部署选点服务、航线规划、空域申请服务、其他服务保障等)、保险等内容;
(3)预估6个驻点运维服务岗位。具体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1.2采购预算:【2739万元(含税)】,以各中标份额对应预估采购含税金额作为合同含税金额上限,据实结算。
序号
产品/服务名称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单位
预估数量
预估含税金额(万元)
一、设备
1
无人机机场
详见技术规范书
台
80
793
2
通信中继模块
个
80
二、服务
3
无人机服务
详见技术规范书
套
80
1664
4
驻点运维服务
岗位
6
282
总计
2739
注:上述采购数量为预估量。
1.3本项目中标人数量为【3】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及分配原则如下:
中标人
实施地域
预估中标数量
预估采购含税金额(万元)
中标份额
无人机机场(台)
通信中继模块(个)
无人机服务(套)
驻点运维服务(岗位)
总金额
其中:物资部分(无人机机场、通信中继模块)
其中:服务部分(无人机服务、驻点运维服务)
第一中标人
温州、台州、嘉兴、湖州
40
40
40
2
1322
396
926
48.3%
第二中标人
杭州、金华
25
25
25
2
862
248
614
31.4%
第三中标人
丽水、衢州
15
15
15
2
555
149
406
20.3%
合计
80
80
80
6
2739
793
1946
100%
1.4交货期:自设备订单下发之日起15日历日内货到指定地点,自招标人发出通知后15个日历日内完成设备调试及系统接入工作且验收合格;
1.5无人机服务期限:单个订单,自订单下发之日起30日历日内具备飞行服务条件并通过验收,首次服务期为2年(自具备飞行服务条件通过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和第四年根据招标人实际需求确定是否继续服务;
1.6驻点运维服务期限:自订单下发之日起开始提供驻点运维服务,服务期以实际订单为准。
1.7交货/服务地点:浙江省(招标人指定地点)
1.8保修期:自设备到货并通过验收之日起4年
1.9本项目【不划分】【标段】。1.10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下表,投标人任一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序号
内容
最高投标限价
无人机服务
服务期
服务费不含税基准价(元/套)
1
无人机机场
不含税单价最高限价73000元/台
/
2
通信中继模块
不含税单价最高限价14500元/个
/
3
无人机服务
折扣(非OFF)最高限价100%
2年
110000
3年
154000
4年
196000
4
驻点运维服务
不含税单价最高限价110000元/岗位·年
/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2控股管理关系: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3)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4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5投标人具有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6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且产品来源渠道合法合规。
2.7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备1个【无人机服务类】业绩。
须同时提供:(1)合同关键页;(2)合同对应的采购订单或结算文件或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合同执行的文件,前述证明材料(发票除外)须加盖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或合同章或业务章。
注:(1)以采购订单或结算文件或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合同执行的文件的时间和金额为准(若同时提供多个不同类型的有效证明文件,则以时间早者为准);(2)项目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标的、合同金额(若有)、签字盖章页;(3)若以合同对应的发票作为证明材料,则发票须同时满足:a、开票时间应不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且处于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区间内; b、发票购买方、发票销售方应与合同有对应关系;c、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4)因证明材料不全或无法清晰辨别而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有权不予认可;(5)案例业绩个数以合同个数计算(即同一框架下多个订单按1个业绩计算)。
2.8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3年1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1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1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或浙江分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浙江省级】【无人机服务类】供应商黑名单且惩戒期未满的。
(11)按照招标人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则、《中国铁塔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名单管理要求》及处理结果,应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合作处理措施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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