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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2025年储运一二部油气焚烧设施买卖合同

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2025年储运一二部油气焚烧设施买卖合同

项目编号:25-P-S-419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2025年储运一二部油气焚烧设施买卖合同 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油气焚烧设施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根据《炼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管控要求(2024 版)》及《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A级绩效企业要求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广西石化公司为提升绿色环保水平,决定对储运一、二部油气回收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油气排放气非甲烷总烃不高于20mg/m³,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2.2招标范围:

热控式油气焚烧设施 3000Nm³ /h   1套(储运一部)

热控式油气焚烧设施 3200Nm³ /h   1套(储运二部)

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一个中标人。

2.4交货地点:广西钦州港。

2.5交货期: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货到指定现场。

2.6计价方式:固定总价。

2.7技术标准及要求: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基本要求: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2 安全环保健康要求:投标人近3年内(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具备完善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HSE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资源保障。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3投标人财务和信誉要求:

3.3.1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的成立时间晚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根据所报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或财务报告测算,如投标人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的,投标将被拒绝。

3.3.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在*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开标当日未被*列入中石油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近三年( 2022年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上均以评标当日评标委员会查询结果为准)。

3.4投标人资质要求:

3.4.1投标人应为制造商,不接受代理商、贸易商投标。

3.4.2投标人必须是有效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资源库中(云梦泽系统)的供应商,状态为正常。供应商状态以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查询结果为准,潜在投标人应自行确认云梦泽系统状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报名环节系统不对潜在投标人状态进行审核。

3.5投标人业绩要求:2015年1月1日以来至递交投标文件规定截止日前1个月止(以合同签订日为准),至少1套油气焚烧设施的制造和供货业绩,焚烧后的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小于20mg/m³(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3%的基准氧含量进行折算后的浓度)。

投标人须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及与合同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作为业绩证明材料。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以下信息:项目名称、装置名称及规模、合同号、所供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最终用户名称、合同签订日期、交货日期、设备实际开始投用运行日期等,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提供具有中国境内CMA或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监测报告予以证明。框架协议或战略协议应一并提供协议文本及订单合同文本,方为有效业绩。

3.6 联合体及分包要求: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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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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