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川藏铁路引入成都枢纽天府至朝阳湖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
| 新建川藏铁路引入成都枢纽天府至朝阳湖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 | |
| 招标编号:TF-2026-04 | |
| 1.招标条件 | |
| 1.1.本招标项目新建川藏铁路引入成都枢纽天府至朝阳湖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已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铁发改函〔2022〕28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设指挥部,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设指挥部。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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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 建设项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眉山市。 2.2 建设项目规模: 项目线路起于在建成自铁路天府站,经四川天府新区,成都双流区、新津区,眉山市彭山区,成都市邛崃市、蒲江县,止于既有成雅铁路朝阳湖站。项目新建正线(双线)80.281km,同时设有与成昆铁路普兴站上行联络线4.656km、下行联络线4.776km,与成昆铁路昆明方向上行联络线2.071km。项目为国铁I级铁路,客货共线,电力牵引,正线设计行车速度160km/h,有咋轨道;全线桥梁64.38km/55座(特大桥梁57.63km/25座、大中桥梁6.75km/30座)、隧道2.95km/6座(均为中短隧道)、车站4座(新建新津南、寿安和蒲江站,改建普兴站),线路所3座,不包括牵引变动所等涉及电磁影响的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总投资预计126.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3.6亿元。 (1)正线工程:新建正线长度80.281公里。 (2)相关工程:成昆铁路普兴站上行联络线长度4.656单线公里、成昆铁路普兴站下行联络线长度4.776单线公里、成昆铁路昆明方向上行联络线长度2.071单线公里。 2.3 合同服务期(总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通过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及核查工作。 2.4 招标范围:新建川藏铁路引入成都枢纽天府至朝阳湖段(包括正线80.281km,联络线11.503km)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 2.5 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拟划分为CCHBYS-1标共1个标段,具体如下:CCHBYS-1标:新建川藏铁路引入成都枢纽天府至朝阳湖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6 主要工作内容: 新建川藏铁路引入成都枢纽天府至朝阳湖段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CCHBYS-1标(环保验收):包含但不限于按照项目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环保现场检查工作;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完成本项目静、动态验收报告并配合招标人参加相关验收工作;协助招标人完成本项目工程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编写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环境保护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组织验收工作会议,负责验收公示及报备工作。 | |
| 3.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3.1.3.1 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标段编号:CCHBYS-1(环保验收): (1)注册登记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业绩要求:近五年(2020年11月至今)独立完成过至少1项大中型铁路或公路或城市轨道交通等类似线性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工作(业绩以工作合同、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调查报告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公开备案截图等作为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时间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时间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中企业自主验收信息中“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记录的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为准)。 (3)财务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连续亏损状况(以未分配利润判定)。须提供近三年(2022~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价机构审计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成立时间不满足三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3.2 信誉要求: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承担过的项目中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近三年(2022年11月至今)无任何违法和重大违约行为,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情况。 对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已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停止参加投标的相关单位,在公布期限内,不得接受其投标。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未被工商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
| 3.2.3.4 其他: (1)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结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3)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6)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8)在三年内供应商或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其他利害关系 投标人不得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 3.6 联合体投标 CCHBYS-1标(环保验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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