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仲裁案件受理中心办公新址互联网仲裁厅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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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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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编号:郑财招标采购-2025-475 | |||||||||||
| 2、项目名称:郑州仲裁案件受理中心办公新址互联网仲裁厅建设项目 |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 4、预算金额:4,180,000.00元 | |||||||||||
| 最高限价:418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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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 5.1项目地点:郑州仲裁案件受理中心办公新址 5.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 5.3采购内容:互联网仲裁厅建设及设备的采购、供货、运输、保险、装卸、 安装、检测、调试、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软件升级、售后保修及相关伴随服务等。 5.4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安装到位并调试完成。 5.5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河南省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 5.7质保期:设备验收合格后,三年免费质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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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合同履行期限:至本项目质保期结束。 |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 无 |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视为无效投标。【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注: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当天将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的信用情况(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查询、打印留存。若在开标当天查询到供应商有相关负面信息的,则该供应商的投标视为无效】。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同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同一合同项目最多有一家子公司参加投标(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等查询网页截图)。 (3)供应商须提供书面承诺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且无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释义的相关规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总公司的授权后可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可直接使用总公司、同一集团的分公司(子公司)的资格材料、企业资质、业绩案例、人员证书及其社保证明等参与投标,但同一上级公司的两个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投标。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殊行业中即对应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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