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W2025-SH973
项目名称: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预算金额:206.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06.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1项。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预留不少于60%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并允许投标人可中标后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
1、投标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投标无效:
(1)本项目服务部分由中小企业承接:
①若投标人为中型企业,则应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且小微企业承接部分的金额占比需达到60%。投标人应提交《分包意向协议》及《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再单独参加投标或接受其他投标人的合同分包,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②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即可。
(2)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承接企业虽然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5、注意事项:
(1)请投标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认定。
(2)投标人需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6、本项目类别:服务类。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批发业。请供应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认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若合同分包,接收分包的各服务承接商亦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证书扫描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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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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