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ZT2025-SN-SC-ZC-FW-1251.
项目名称:2025年度数字政府公共支撑平台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0,159,900.00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2026年3月28日前,完成交付验收。提供不少于5个月服务。 服务期内,乙方须提供与甲方采购需求总额等额的服务,服务期内相关服务未使用完毕,则服务期顺延至合同约定的服务截至日止。
采购包2:2026年3月28日前,完成交付验收。提供不少于5个月服务。 服务期内,乙方须提供与甲方采购需求总额等额的服务,服务期内相关服务未使用完毕,则服务期顺延至合同约定的服务截至日止。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平台运营服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平台运营服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投标供应商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2)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3)提供供应商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供应商提供开标前12个月至今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供应商提供开标前12个月至今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时间以税款所属日期为准、税种须包含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8)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开标当天代理机构现场查询,若不符合要求,按无效标处理),查询内容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包2(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投标供应商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2)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3)提供供应商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供应商提供开标前12个月至今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供应商提供开标前12个月至今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时间以税款所属日期为准、税种须包含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8)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开标当天代理机构现场查询,若不符合要求,按无效标处理),查询内容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