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可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磋商的除外,格式见附件);
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磋商时必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
5.投标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时提供原件或公证件);
6.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复印件;
7.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
8.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报价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
9.项目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与供应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法定的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由供应商本企业为授权委托人依法缴纳的2025年6月-2025年11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时提供原件或公证件);
10.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