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已被批准招标,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2项目名称: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国宏化工)甲醇合成催化剂公开招标
1.3项目编号: SNZB-MHGX-D0100001101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为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国宏化工)甲醇合成催化剂公开招标,主要为国宏化工合成车间使用,招标货物数量为甲醇合成催化剂76m³。
标标段 |
标的名称 |
参考型号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使用单位 |
交货期 |
1 |
甲醇合成催化剂 |
详见技术规格书 |
m³ |
76 |
国宏化工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日历日 |
注:使用单位根据系统实际装填量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如果有剩余或者需要补剂,由出卖人负责免费运输。
2.2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买受人预付合同总金额的50%,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同等额度的银行保函(国有四大银行),保函期限为买受人收到全部货物为止。货到后经验收合格,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或使用单位)签字认可的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开具13%增值税发票,连同送货通知单(代质量验收单、收到条)、送货清单等一并交于买受人,催化剂装填完成后,由买受人出具验收意见后办理付款手续,出卖人同时向买受人出具合同总金额10%的银行保函作为性能保证金,有效期至出卖人寿命保证使用寿命全周期(见索即付、性能保函),买受人收到性能保函后凭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13%)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总金额的50%货款(付款证明材料及发票不齐全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2.3付款方式:现汇。投标人必须提供固定合法的企业账号,否则不能办理结算。
2.4送货管理:本次催化剂及原辅材料需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日历日内到货。交货地点为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邹城市国宏大道8888号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现场)现场指定地点,现场落地交货。
2.5违约赔偿条款
在工艺条件符合投标人催化剂使用条件(以投标文件中所提出的责任条款为准)的前提下,投标人对提供的催化剂性能提供保障,如催化剂使用期间出现性能偏差,买受人将扣减性能保证金,出卖人赔偿买受人损失。
2.5.1因催化剂质量原因,如果吨精甲醇消耗新鲜气中有效气(CO+H2)超出性能指标(投标文件中投标方承诺指标)时,且经过双方调整优化工艺条件后仍无法达标,按以下方式扣减性能保证金:
超出0-10Nm3/吨(含)则扣减性能保证金10%。
超出10-20Nm3/吨(含)则扣减性能保证金50%。
超出20-40Nm3/吨(含)则扣减性能保证金100%。
2.5.2因催化剂质量原因,吨精甲醇消耗新鲜气中有效气(CO+H2)超出2300Nm3/吨时,且经过双方调整优化工艺条件后仍无法达标,视为催化剂寿命结束。投标人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0-6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85%;
7-12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70%;
13-18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55%;
19-24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40%;
25-30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35%;
31-36个月内,赔偿合同总金额的20%;
因催化剂原因影响系统生产的,投标人按照实际影响造成的损失赔偿。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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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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