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采矿权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新立采矿权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投资,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概况:油田公司计划新立采矿权3个,分别为南港油田、新华油田和埕107x1区块,确保油气勘探开发依法合规。
2.2 招标范围:新立采矿权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油田公司计划新立采矿权3个,分别为南港油田、新华油田和埕107x1区块,确保油气勘探开发依法合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采矿权需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共编制新华油田、南港油田、埕107x1区块等3个新立采矿权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内容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土壤调查与化学分析、水化学分析等,完成新华油田、南港油田、埕107x1区块等3个新立采矿权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工作,并通过自然资源部评审。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
2.4 标段划分:否。
2.5 实施地点:大港油田勘探事业部/地球物理部。
2.6 验收方式:会议验收。
2.7 技术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过渡期内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号]2043号)、《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ZD/T0223-2011)、《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0131.1-2011)、《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等现行国家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编写并上报,并通过自然资源部评审。
2.8 最高限价:273.48 万元(含税),税率6%。
3.1 资质要求:①投标人需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三证”合一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②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勘查及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
3.2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期间完成至少3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相关内容的业绩。(项目日期以评审主管部门评审意见或评审通过的公示结果截图日期为准,需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自然资源部出具的该项目专家评审意见或评审通过的公示结果截图或审批备案文件等业绩资料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合同至少包含关键页、金额页及签字盖章页)。
3.3 信誉要求:①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未在服务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质量事故;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④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⑤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未被列入中国石油集团级、企业级三商黑名单。⑥供方及其与投标相关产品不得因不良行为在大港油田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暂停状态。(①、④提供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承诺书)未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惩罚禁止投标期限内:暂停投标资格:失信分达到8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半年;失信分达到9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一年;失信分达到10分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两年。暂停期满后恢复投标资格,有效期内的失信分继续加价或扣分。取消投标人资格:失信分10.5分及以上,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投标资格三年。期满重新获得投标人资格的,失信分不清零,有效期顺延三年。
3.4 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至少具有3年以上在该方向或类似方向相关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至少1人应具有地质类副高级工程师职称。应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该方向或类似方向的经历成果证明,提供成果报告或其他证明依据。
3.5 联合体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本次招标不接受分支机构投标。
3.7履约能力:投标人目前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情形;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无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其他影响履约能力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提供承诺书,评委留有查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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