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采购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PC-0113-25J6-FG0346
受中水电十三局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水电十三局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物资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竞价采购方式为沛县鹿楼镇标准厂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沥青混凝土采购,采购材料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用于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报价方式为(逆向竞拍)多轮报价。现将有关报价事项告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江苏省沛县鹿楼镇321省道南侧、子天砂浆厂北侧,项目占地36.055亩,总建筑面积约10197.52平方米,其中标准厂房约6011.76平方米,办公楼、研发检测中心、仓储等附属设施约4185.76平方米,配套建设绿化、供电、雨污管网等设施,工期81天,暂定合同额:7000余万元,项目性质为施工总承包。
二、采购内容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沥青混凝土 |
AC-13L |
吨 |
2000 |
含摊铺 |
2 |
沥青混凝土 |
AC-20L |
吨 |
1300 |
含摊铺 |
合计 |
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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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量均为暂估数量,仅供竞价参考,最终结算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若因不可抗力、设计变更、施工计划等原因,致使投资规模、工程量或供货品种、供货时间发生较大规模改变,采购量、规格及采购品种相应调整,供应商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三、采购要求
1、本次采购为整体采购,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综合交货单价为卖方将工字钢运到买方施工现场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其中包括了产品的材料价格、产品的损耗、手续费、检验费、包装费、采保费、运杂费(货到项目部指定地点,卸车由买方负责)、摊铺费、机械费、保险费、财务费、风险费、税费(一票制方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在供应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材料进场后,除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常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以外,其它因验收、抽检不合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2、质量技术要求:
2.1 混合料的矿料质量及矿料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2.2严格控制各种矿料和沥青用量及各种材料和沥青混合料的加热温度,沥青材料及混合料的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沥青混合料的生产,每日应做抽提试验马歇尔稳定度试验。矿料级配、沥青含量、马歇尔稳定度等结果的合格率应不小于 90%。
2.3 拌和后的沥青混合料应均一致,无花白,无粗细料分离和结团成块现象。
2.4 摊铺时应严格控制摊铺厚度和平整度,避免离析,注意控制摊铺和碾压温度,碾压至要求的密实度。铺料层厚度和高程禁止出现负偏差;
2.5 表面应平整密实,无泛油、松散、裂缝和离析等现象,搭接处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密贴接顺,不得有积水或漏水现场。
2.6 压实度为实验室标准密度的96%或最大理论密度的92%;
2.7 其他施工技术指标详见《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 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_F80-2017;现行规范等要求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3、交货时间:2025年12月至项目完工,具体发货时间发货前需方另行通知。
4、交货地点: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项目施工地点。
5、付款方式:甲方每月1日至本月底为一个统计月。乙方次月5日号前(遇甲方假期则顺延)将上月内所送货物的送货单(供货方保存联)汇总后向甲方指定人员提交盖章版的对账清单,对账无误,双方签字确认后,乙方持本期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材料结算单》交由甲方进行挂账;货到现场并经项目部初验合格,其数量经买卖双方核实无误签字后且提供国家规定的正规合法发票和相关资料后按自然月的次月起算,45日内累计支付到结算总金额的95%;余下5%为质保金,质保金将在货到(办理计量结算之日起计)满 6 个月无质量问题退还。
6、质保期:
(1)质量保证期: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1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自双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它检验部门检验的产品,还需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起计算。
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故障,若属于乙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若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4)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维修后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如需更换的,质量保证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代理的生产厂商必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取得生产厂商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授权代理书。
3、供应商应具有类工字钢供货业绩,在近3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1个,且签订合同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附完整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4、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单位参加本次的投标;即使法定代表人不同,母、子公司也不可同时参与投标。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具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同时报价,一经发现,则所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视为无效报价。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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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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