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0801202500025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机动车号牌制作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0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标注符号变动
1.原内容“4.1场地要求
(1)有固定专用场所,且应相对独立、安全、封闭,有适合号牌制作的办公和生产用房,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仓储区、检验区、计算机房,且生产区和仓储区应相对独立。”
变更为“4.1场地要求
▲(1)有固定专用场所,且应相对独立、安全、封闭,有适合号牌制作的办公和生产用房,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仓储区、检验区、计算机房,且生产区和仓储区应相对独立。”
2.原内容“4.3 信息系统,须采购使用公安部规定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
▲(1)须有公安信息通信网或专用局域网,或采用点对点的专线;部署在公安信息通信网的,须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
变更为“4.3 信息系统,须采购使用公安部规定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
★(1)须有公安信息通信网或专用局域网,或采用点对点的专线;部署在公安信息通信网的,须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条款编号调整
1.原内容:“4.1场地要求
(4)仓储区:
①仓储区与其他区有物理隔离措施,能有效防止非法获取;面积须满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废品的分区存放;
②号牌半成品或成品仓储区温度低于30℃,相对湿度不大于60%,远离热源;号牌半成品、成品、废品须分区存放;”
变更为“4.1场地要求
(4)仓储区:
①仓储区与其他区有物理隔离措施,能有效防止非法获取;面积须满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废品的分区存放;
②号牌半成品或成品仓储区温度低于30℃,相对湿度不大于60%,远离热源;
③号牌半成品、成品、废品须分区存放;”
2.原内容:“3.2.技术要求-四、服务要求”变更为“三、服务要求”
3.原内容:“3.3.服务要求-3.3.1服务内容要求-详见 3.2 技术要求-四、服务要求”变更为“3.3.服务要求-3.3.1服务内容要求-详见 3.2 技术要求-三、服务要求”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12月08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监督单位:广元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839-3273732。
2.采购公告中的附件仅供公告使用,具体内容以获取的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