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阳光出行(北京)旅游有限公司车辆服务商务接待用车业务和班车业务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CZ11-FW397
本招标项目为华油阳光出行(北京)旅游有限公司车辆服务商务接待用车业务和班车业务项目,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华油阳光出行(北京)旅游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1 招标范围:
华油阳光出行(北京)旅游有限公司车辆服务商务接待用车业务和班车业务,包括商务接待用车服务、班车服务共2项。
标段一:商务接待用车服务:满足客户临时性商务活动接待的用车需求。车型包含但不限于:大众帕萨特,丰田凯美瑞,奥迪A6,奔驰E,商务车别克GL8,丰田格瑞维亚商务车,腾势D9商务车等车型。
标段二:班车服务:满足客户临时性班车服务和固定线路班车服务需求。车型为9座以上客车,临时性班车指根据投标人客户需求临时性大型车辆的用车服务;固定线路班车指为客户提供用于员工上班、下班通勤的车辆客运服务。
2.2 服务内容:共分为2种服务。
第一种,商务接待用车服务:指为客户提供满足其商务活动接待工作需要的车辆服务。
第二种,班车服务:指为客户提供固定的线路班车用于员工上班、下班通勤的车辆客运服务和临时性指定线路及时间要求班车服务。
2.3 服务标准:
上述这2种服务,投标人所提供的车辆、驾驶员、服务内容均须符合本文件“第五章招标人要求”的有关要求。
2.4 服务期限:3年,合同分3次1年1签署。
2.5 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的服务实施地点,范围为中国境内地区。
2.6 标段(标包)划分:
标段一:商务接待用车服务。
标段二:班车服务。
3.1 资质条件:
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其中标段二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范围涵盖客运类)。
3.2 财务要求:
财务状况良好,无资不抵债情况,企业没有处于被接管、破产或关、停、并、转状态。需提供近3年(2022年至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成立时间晚于2022年的,提供从成立年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新成立尚未开展审计工作的公司,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3 信誉条件:
①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较大服务事故;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④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被“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记录行贿犯罪行为;⑤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未被纳入中石油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如投标人在评标和定标阶段被纳入“三商黑名单”的,则不予发放中标通知书;如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人不得与其继续签订合同。
3.4 业绩要求:
至少提供一项业绩,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的业绩,且单项业绩对应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业绩类型需与本项目各标段相对应,需提供证明材料,合同和对应合同发票查验截图(查验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3.5 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至少配置1名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需存在劳动关系。(需提供劳动合同进行证明,需提供由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盖有相关业务章社保缴纳证明或社保管理机构的官网截图)。并承诺本项目负责人不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更换需书面说明。
(2)业务对接人:至少配备2名业务对接人,与投标人需存在劳动关系。(需提供劳动合同进行证明,需提供由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盖有相关业务章社保缴纳证明或社保管理机构的官网截图)。
(3)驾驶员:投标人须至少拥有30名60周岁以下的驾驶员,需要提供不少于30名驾驶员的清单,说明姓名、证件号、年龄、驾照类型,并逐一提供驾驶证,及投标日近3个月内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员与投标人需存在劳动关系,需提供劳动合同进行证明,如驾驶员为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模式,需投标人提供说明及与相关方的合同。)
3.6 车辆要求:
标段一:有足够可调动使用的车辆资源(车辆资源可为自有车辆或租赁车辆),投标人提供车龄不得高于5年,京牌车辆数量至少30辆并涵盖本标段车型的车辆清单,说明车型、车牌号、车龄、自有车辆、租赁车辆,并逐一提供行驶证证明。(可用车辆资源需提供证明材料:租赁车辆提供行驶证和对应租赁合同;自有车辆属于投标人或投标人分公司,如为分公司车辆,提供隶属关系证明可视为自有车辆)。
标段二:有足够可调动使用的车辆资源,投标人京牌车辆数至少30辆,所提供车辆须符合本项目要求,提供车辆清单,说明车型、车牌号、座位数、车龄、自有车辆、租赁车辆、固定线路班车、临时性班车,并逐一提供行驶证证明。固定线路班车业务车辆须是4年以内车辆,其他线路班车根据招标人客户需求而定。临时性班车根据客户指定线路及时间要求,为客户提供临时性用车服务,车型主要为13座小巴、22座小巴、35座中巴、50座大巴,车龄不得高于5年。(可用车辆资源需提供证明材料:租赁车辆提供行驶证、对应租赁合同;自有车辆京牌数量不低于10辆,自有车辆需涵盖附件一:固定线路班车车型,自有车辆属于投标人或投标人分公司,如为分公司车辆,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可视为自有车辆,母子公司车辆不算做自有车辆)。
3.7 书面承诺:
为确保中标后业务开展的合法性、规范性,投标人需书面承诺提供的所有车辆、驾驶员及服务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一切适用的法律法规。
3.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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