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ORG16700120251202-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化工有限公司2026年食堂服务外包服务项目,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本项目为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6个餐厅(包括甲醇分公司、轻烃分馏分公司、东吴分公司【含庆升化工厂】、综合服务分公司、公司机关、技术开发研究院)的餐饮综合服务外包。招标范围具体划分为以下两部分:
(1)食材采购服务:投标人负责所有餐厅早餐、午餐、晚餐及夜餐所需食材的采购、运输、验收及仓储管理。
(2)餐饮运营服务(劳务服务):投标人负责提供以下劳务服务:
a. 对采购的食材进行清洗、加工、烹饪及制作;
b. 提供堂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餐食分发、餐厅保洁、餐具清洗消毒等;
c. 履行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辅助性服务。
2.2 服务期限:
(1)框架协议有效期: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具体服务期:
a. 食材采购服务期: 与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b. 餐饮运营服务(劳务服务)期: 自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3服务要求:详见附件《服务要求》。
2.4服务地点:甲醇分公司、轻烃分馏分公司、东昊分公司【含庆升化工厂】、综合服务分公司、公司机关、技术开发研究院食堂。
2.5安全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大庆炼化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定要求。
2.6最高投标限价:利润率不高于5%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
3.1.1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2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1.3投标人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如未涵盖服务期,须承诺到期前及时换证,且新证满足服务期要求。
3.1.4投标人承诺,中标后的售卖品种必须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内容。
3.1.5投标人承诺,食材原材料及辅料应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
3.1.6投标人承诺,送达指定地点的菜品温度须适宜,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3.1.7投标人承诺,合同签订后对中标事项进行财务独立核算,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能真实体现盈利情况。每月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凭证、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核算资料供招标人审核,并接受招标人的财务审计。
3.2业绩要求:
投标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项含餐饮服务内容的业绩,单份合同额不低于400万元(不含分包合同)。
业绩证明文件形式:提供业绩合同(至少包括合同首页、服务内容、合同价款和双方签章页)及与合同对应的服务评价(须经被服务单位加盖公章)。
3.3人员及机具要求:
3.3.1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至少提供80人的服务团队,满足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在岗员工就餐需要。
3.3.2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所有的餐饮服务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涵盖本项目服务期。
3.3.3投标人承诺,本项目所有的餐饮服务人员具有有效期内的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3.4信誉要求
3.4.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评标时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为准)。
3.4.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评标时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3.4.3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记录行贿犯罪行为(以评标时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高级检索—刑事案由—贪污贿赂罪查询为准,时间以判决生效日为准)。
3.4.4被中石油集团公司或大庆炼化公司纳入黑名单,且在惩戒期限内的投标无效。(以评标时*-三商黑名单查询为准)
3.4.5在*“失信信息公告”中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无效(以评标时*-失信信息公告查询为准,《投标人失信行为分类、等级划分与记分标准》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3.4.6投标人承诺,投标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等全部投标响应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经招标人核查,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情形,将按照大庆炼化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失信分扣罚,同时按照中国石油及大庆炼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考核处罚。
3.5其他要求
3.5.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与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以评标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为准)。
3.5.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高管(包括董事、监事)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企业不得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以评标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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