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高铁物流基地快速分拣设备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REWZ-NN-25-008)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高铁物流基地快速分拣设备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和政府补贴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高铁物流基地快速分拣设备采购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本项目划分为三个标段,投标人可对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也可对多个标段进行投标,投标文件须按标段分别装订、密封。各标段采购内容分别为:
① 标段一:采购10台新能源双头搬运车辆。投标人须提供满足招标方供货要求的设施设备,并同时提供配套的相关服务,新能源双头搬运车辆在车辆前后均配备车头,两个车头均可独立驾驶,可以实现在地道、站台及狭窄街巷等复杂环境中工作时,无需繁琐的调头或者倒车便能轻松移动并快速进出。详细参数见招标文件第四章供货要求。
② 标段二:采购10套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需适配标段一新能源双头搬运车辆充电使用。具体技术参数性能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供货要求。
③ 标段三:采购3台7吨新能源电动平衡重式叉车及其配套的3套充电桩,具体技术参数性能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供货要求。
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施设备的运输、装卸、安装、试验、测试、调试等工作直至验收完毕(含政府行政部门检验)以及产品售后服务。
(2)交付期限:中标方须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所有设施设备的安装和交付。
(3)交付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具体以招标方实际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标段一投标人须为新能源双头搬运车辆生产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须提供生产制造商的原厂授权书。
(3)标段二投标人须为充电桩设备生产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须提供生产制造商的原厂授权书。
(4)标段三投标人为新能源电动平衡重式叉车生产厂家(制造商)的,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标段三投标人为新能源电动平衡重式叉车代理经销商的,须提供生产厂家(制造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机动工业车辆(叉车)】,以及制造商原厂授权书。
(5)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
(6)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未被国铁集团纳入不良供应商。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诚信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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