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金桥供水加压站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金桥供水加压站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
|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金桥供水加压站工程 已由南宁市政务服务局以南政务发改〔2025〕41号批准建设。 招标人为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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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项目招标编号:E4501002816024625001 报建号(如有):无 建设地点:金桥大道昆仑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建设规模:①土建施工部分:新建金桥供水加压站1座,占地面积29991.9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478.66平方米。总规模为30万吨/日,主要新建建(构)筑物有:清水池、二级泵房(含吸水井、配电间)、管理用房、机修车间、加氯间、生产管线、附属井等,其中清水池按15万吨/日规模设计,其余单体按30万吨/日规模设计。(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②设备部分:设备分期安装,本期设备规模为15万吨/日。主要安装设备有:隔膜计量泵、耐腐蚀磁力进料泵、加氯管道系统、卧式离心清水泵、排水泵、真空引水装置等其他设备。(本次招标不包含设备采购)。 合同估算价:8500.0万元 要求工期:548日历天,定额工期548日历天 【备注: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工期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确定,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增设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项目清单】。 招标范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标段划分:标段(包)编号:E4501002816024625001001,标段(包)名称:金桥供水加压站工程 设计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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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已办理“桂建云”入库手续并处于有效状态,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 【备注:1、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企业资质等级, 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资质设置为施工总承包已可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不得额外同时设置专业承包资质; 2、轨道交通、隧道、综合管廊、大型桥梁项目招标时,注册地在广西的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资质按最高的企业计取; 3、/】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以上(含本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备注: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合理设置注册建造师等级,不应提高资格要求】 ,已录入桂建云并处于有效状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桂建管﹝2016﹞70号、桂建管〔2019〕26号和桂建管〔2020〕11号文除外)。 3.2业绩要求: 有要求, 要求2022年以来 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指:单项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达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时间以竣工验收证书日期为准,联合体时任一成员的业绩可认同为联合体业绩。)。 (备注:1、对特许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注册地在广西的建筑业企业,如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 准予其自获得该特许施工总承包资质之日(以特许公告日期为准)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广西区内相应工程项目时的投标人业绩。 2、注册地在广西的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形式参与建设的轨道交通、隧道、综合管廊、大型桥梁项目业绩,在参与类似项目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可享有联合体合同整体业绩,不按联合体协议细分参与内容。 3、/) 标段划分:标段(包)编号:E4501002816024625001001,标段(包)名称:金桥供水加压站工程 要求:/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宜按项目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之一:(1)1+1+N模式:第一个1为联合体主办单位,第二个1为联合体主办单位控股且在南宁市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公司,N为联合体主办单位控股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施工企业或注册地在南宁市的施工企业。 (2)1+N模式:①1为联合体主办单位,N为联合体主办单位控股且在南宁市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施工企业或者注册地在南宁市的施工企业;②1为注册地在南宁市的联合体主办单位,N为施工企业。 (备注:1、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2、注册地在广西的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形式参与轨道交通、隧道、综合管廊、大型桥梁项目投标的,联合体诚信综合评价分按最高的企业计取,其余情况,联合体的诚信综合评价分按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认定。 3、/) 3.4各投标人可就本招标项目的所有标段进行投标,并允许中标其中一个标段(由招标人事先确定)。 但投标人应就不同标段派出不同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否则同一项目经理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投其它标段作否决投标处理 (符合桂建管﹝2016﹞70号、桂建管〔2020〕11号文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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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评标阶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 在评标阶段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个成员)、 拟派项目经理被列为企业或个人诚信不良、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法对其投标活动予以限制。 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以评标阶段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站(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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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投标人信息以“桂建云”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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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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