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科学大道二期工程EPC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九江大道交通导改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编号: DQJ-KXDD-LJ-2025-004
招标单位: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科学大道二期工程EPC一标段项经理部
时 间:2025 年 11月 27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
致各受邀投标单位:
1、重庆科学大道二期工程EPC一标段项目工程建设已经开始。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科学大道二期工程EPC一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招标人”)现邀请贵单位参加 重庆科学大道二期工程EPC一标段项目 九江大道交通导改工程招标。
2、本次招标为招标人内部评标。
3、报价及相关资料请密封送达至以下地址: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中国铁建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科学大道二期工程EPC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石鹏
电 话:13637807757
4、报价资料递交的最后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8日8:00时(北京时间),过期不予受理。
5、上述时间及地点若有变更,将另行书面通知。
招标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科学大道二期工程EPC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石鹏
日 期:2025 年 11 月 27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 号 |
内 容 |
说 明 与 要 求 |
1.1.1 |
招标人 |
名 称: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科学大道二期工程EPC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中国铁建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科学大道二期工程EPC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石鹏 电 话:13637807757 |
1.1.2 |
项目名称 |
重庆科学大道二期工程EPC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
1.1.3 |
建设地点 |
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西永街道 |
1.2.1 |
建设规模 |
巴福立交至农马立交段(不含农马立交),全长约6km。其中,石坝立交至农马立交为新建段,长约2km;巴福立交至石坝立交为改建段,长约4km。建设工程子项为:改造主线长约4km;双向辅路新建段长约11.9km;改建枢纽立交2座(巴福立交、石坝立交),改建一般立交2座(西河路立交、涉农园区四横线立交);新建综合管廊长约6km;新建桥梁7座,包含主线跨线桥一座,主线老路还建桥1座,慢行道桥3座,辅路拼宽桥一座,人行天桥1座;新建地通道6座,改建地通道1座。 |
1.2.2 |
招标范围 |
|
1.2.3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以施工合同签订工期为准 计划开工日期:以施工合同签订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以施工合同签订工期为准 本标段工程关键节点工期:以施工合同签订工期为准 |
1.2.4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
1.2.5 |
合同价款 约定方式 |
固定单价合同: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总价与综合单价计算不符时,以综合单价为准。合同单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招标内容(工程内容)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 |
1.3.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及信誉 |
具有与招标范围工程作业内容相应的施工作业资质,并有相应的已完工程业绩、施工设备实力及良好的信誉评价。 |
1.3.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1.4 |
费用承担 |
投标人筹备和参加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安全责任风险自行承担。 |
1.5 |
保密 |
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1.6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
1.7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8 |
分包 |
不允许再进行分包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投标文件格式 |
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5年12月18日8:00时(北京时间) |
2.3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函 ;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彩印件(三证合一的企业仅提供营业执照彩印件);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彩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彩印件; 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彩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印件; 9、代理人身份证彩印件; 10、拟派的施工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彩印件; 11、参加相关工程的业绩证明。 12、企业信息网络核查证明及其他资料(如有) 上述材料或彩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证件应在有效期内并年检合格。版式采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 |
2.4.1 |
投标报价风险 |
投标人应充分研究合同图纸和了解工程内容、承包范围,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取得一切可能影响承包单价、总价、工期的资料,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本工程可能的风险充分考虑,并具有足够资源、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及现场经验,能按本合同要求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并且已在本合同单价及总价中考虑了这些影响的因素。 |
2.4.2 |
价格调整 |
不调整 |
2.4.3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否 |
2.4.4 |
投标限价 |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各清单项目单价不得高于或等于本前附表后所列的投标限价,招标人将对不满足本项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
2.5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投标函要求格式进行编写; 2、投标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
2.6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中国铁建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科学大道二期工程EPC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
2.7 |
投标文件形式 |
投标文件正本贰份,副本贰份,电子版壹份(以U盘形式或者发往甲方指定的邮箱,甲方邮箱为282762906@qq.com) 所有投标文件内容应保持一致,如发现不一致时,以正本投标文件为准。 |
3.1 |
评标办法 |
合理低价,综合考虑投标人报价及优惠条件,但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 |
3.2 |
对未中标人的解释 |
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并不作任何解释 |
3.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3.4 |
投标担保 |
不约定 |
4.1 |
履约担保 |
1、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3%。 2、中标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履约担保金汇至项目指定的账号,若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担保,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中标。 3、中标人汇款账号应与开户许可证中载明的账户相一致。 4、收款账号信息: 收款人户名: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科学大道二期工程EPC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收款人账号:99011231013000206354 收款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 收款人开户行联行号:301100000120 备注:重庆科学大道二期工程EPC一标段项目履约保证金 5、履约担保的退还:中标人完工并经验收决算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
4.2 |
付款比例 |
暂定月进度款70%,结算后付款至80%;中标后以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相应条款的约定为准。 |
4.3 |
中标人 |
排名第一顺位 |
4.4 |
对中标人的任务划分 |
招标人根据评标、二次谈判等情况综合考虑对中标人实际施工范围进行划分,中标人除放弃中标外,不得拒绝招标人对施工任务的划分结果。 |
二 招标限价
九江大道交通导改工程招标限价
序号 |
项目或费用名称 |
单位 |
暂定数量 |
不含税劳务单价 |
不含税材料单价 |
工作内容 |
费用组成 |
计量规则 |
备注 |
一 |
九江大道交通导改 |
||||||||
(一) |
余方弃置(含渣场费) |
m3 |
110.95 |
40.00 |
余方场内场外运输、外弃至合规渣场、并购买渣票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二) |
立杆基础土石方 |
||||||||
1 |
挖基坑土石方 |
m3 |
10.00 |
10.00 |
排地表水、土石方开挖、围护(挡土板)及拆除、基底钎探、场内运输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 |
基坑回填方 |
m3 |
15.00 |
15.00 |
运输、回填、压实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三) |
九江大道交通导改工程 |
||||||||
1 |
标志标线 |
||||||||
1.1 |
地面道路标线(除旧) |
m2 |
2200.17 |
25 |
36.00 |
清除既有表现、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2 |
热熔标线(实线) |
m2 |
1861.08 |
11.00 |
26.00 |
清扫、放样、画线、护线、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3 |
直行箭头(6m) |
个 |
144.00 |
24.00 |
57.00 |
清扫、放样、画线、护线、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4 |
转弯箭头(6m) |
个 |
53.00 |
31.00 |
75.00 |
清扫、放样、画线、护线、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5 |
直行+转弯箭头(6m) |
个 |
2.00 |
42 |
98.00 |
清扫、放样、画线、护线、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6 |
标志板 600×400 |
块 |
52.00 |
65 |
150.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7 |
标志板 φ1000mm |
块 |
1.00 |
150.00 |
345.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8 |
标志板 △1100mm+标志板 1000×400 |
块 |
1.00 |
210.00 |
490.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9 |
标志板 1000×1200 |
块 |
2.00 |
220.00 |
525.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10 |
标志板 1000×2500 |
块 |
2.00 |
460.00 |
1060.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11 |
标志板 1200×1500 |
块 |
10.00 |
320 |
740.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12 |
标志板 1500×2000 |
块 |
2.00 |
530 |
1247.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11 |
标志板 1500×2300 |
块 |
11.00 |
600 |
1408.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13 |
标志板 1500×2500 |
块 |
1.00 |
650.00 |
1515.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14 |
标志板 4800×2400 |
块 |
4.00 |
2300 |
5355.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12 |
导向标志 1200×400 |
块 |
23.00 |
90.00 |
208.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15 |
雷达测速标牌 1200×2000 |
块 |
2.00 |
440 |
1028.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16 |
太阳能爆闪灯 |
套 |
54.00 |
140 |
320.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13 |
红色警示灯(频闪灯) |
套 |
249.00 |
30 |
70.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17 |
警示灯带 |
m |
4634.00 |
15 |
16.00 |
配线、安装、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18 |
硬质隔离护栏 |
m |
1552.00 |
260 |
342.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14 |
隔离围挡板 |
m |
1241.00 |
63 |
145.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19 |
波形护栏 |
m |
229.00 |
40 |
91.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2 |
轮廓标(主线、长方形或三角形) |
只 |
103.00 |
6 |
13.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15 |
反光膜(主线) |
块 |
25.00 |
10 |
22.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21 |
水马 |
个 |
424.00 |
28 |
66.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1.22 |
防撞桶 |
个 |
6.00 |
40 |
93.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 |
交通杆件及基础 |
||||||||
2.1 |
Φ76*4.5*3000mm立柱基础 |
套 |
52.00 |
180 |
420.00 |
模板安装、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2 |
Φ89*4.5*3400mm立柱基础 |
套 |
3.00 |
133 |
310.00 |
模板安装、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3 |
Φ89*4.5*3700mm立柱基础 |
套 |
1.00 |
133 |
310.00 |
模板安装、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4 |
Φ114*4.5*5000mm立柱基础 |
套 |
10.00 |
180 |
420.00 |
模板安装、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5 |
Φ140*6*4500mm立柱基础 |
套 |
1.00 |
390 |
920.00 |
模板安装、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6 |
Φ140*6*4700mm立柱基础 |
套 |
9.00 |
410.00 |
955.00 |
模板安装、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7 |
Φ140*8*5000mm立柱基础 |
套 |
1.00 |
395.00 |
918.00 |
模板安装、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8 |
Φ114*5*3500mm立柱(机动车信号灯)基础 |
套 |
1.00 |
160.00 |
366.00 |
模板安装、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9 |
八角Φ(250-300)*6*8000mm立柱(交通信号灯)基础 |
套 |
1.00 |
1570.00 |
3655.00 |
模板安装、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10 |
单柱式标志杆 φ76×4.5×3000 |
根 |
52.00 |
185.00 |
438.00 |
底盘、拉盘、卡盘及杆件安装、喷漆或镀锌、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11 |
单柱式标志杆 φ89×4.5×3400 |
根 |
3.00 |
150 |
350.00 |
底盘、拉盘、卡盘及杆件安装、喷漆或镀锌、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12 |
单柱式标志杆 φ89×4.5×3700 |
根 |
1.00 |
160 |
378.00 |
底盘、拉盘、卡盘及杆件安装、喷漆或镀锌、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13 |
单柱式标志杆 φ114×4.5×5000 |
根 |
10.00 |
250.00 |
570.00 |
底盘、拉盘、卡盘及杆件安装、喷漆或镀锌、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14 |
单柱式标志杆 φ140×6×4500 |
根 |
1.00 |
385.00 |
905.00 |
底盘、拉盘、卡盘及杆件安装、喷漆或镀锌、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15 |
单柱式标志杆 φ140×6×4700 |
根 |
9.00 |
410 |
950.00 |
底盘、拉盘、卡盘及杆件安装、喷漆或镀锌、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16 |
单柱式标志杆 φ140×8×5000 |
根 |
1.00 |
550.00 |
1295.00 |
底盘、拉盘、卡盘及杆件安装、喷漆或镀锌、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17 |
单柱式标志杆 φ114×5×3500 |
根 |
1.00 |
200.00 |
473.00 |
底盘、拉盘、卡盘及杆件安装、喷漆或镀锌、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2.18 |
F型交通标志杆 八角Φ300*6*8000 |
根 |
1.00 |
15550.00 |
36280.00 |
底盘、拉盘、卡盘及杆件安装、喷漆或镀锌、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3 |
地下管网工程 |
||||||||
3.1 |
管道包封 |
m3 |
20.00 |
16.00 |
37.00 |
混凝土灌注、养护、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3.2 |
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 |
m3 |
35.10 |
30.00 |
63.00 |
钢筋砼凿除、外弃、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3.3 |
钢筋混凝土截排水沟(800*650mm) |
m |
97.00 |
105.00 |
243.00 |
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基础、垫层铺筑,混凝土拌和、运输、浇筑,侧墙浇捣或砌筑,勾缝、抹面,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4 |
乔木 |
||||||||
4.1 |
吉野樱B(移栽) |
株 |
3.00 |
100.00 |
232.00 |
起挖、运输、栽植、养护、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5 |
照明工程 |
||||||||
5.1 |
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 |
m3 |
4.00 |
28.00 |
65.00 |
钢筋砼凿除、外弃、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5.2 |
拆除手孔井 |
座 |
2.00 |
43.00 |
100.00 |
钢筋砼凿除、外弃、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5.3 |
拆除管道 |
m |
20.00 |
5.00 |
11.00 |
管道拆除、外弃、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5.4 |
拆除路灯 |
根 |
2.00 |
100.00 |
237.00 |
拆除、外弃、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5.5 |
灯杆基础 |
座 |
2.00 |
370.00 |
867.00 |
模板安装、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5.6 |
防盗手孔400*400 |
座 |
2.00 |
105.00 |
246.00 |
模板安装、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5.7 |
可挠性电气导管 KV-50# |
m |
4.00 |
5.00 |
12.00 |
电线管路敷设、钢索架设(拉紧装置安装)、砖墙开沟槽、接地、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5.8 |
纤维编绕拉挤电缆保护管 BWFRP DN100/3.0 |
m |
20.00 |
20.00 |
45.00 |
垫层、基础浇筑、排管敷设、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5.9 |
接地极 ∠50*5*2500 |
组 |
2.00 |
23.00 |
55.00 |
接地极(板、桩)制作、安装、补刷(喷)油漆、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5.10 |
接地母线40*4 |
m |
20.00 |
6.00 |
13.00 |
接地母线制作、安装、补刷(喷)油漆、现场清理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5.11 |
13.5米路灯H13.5-B1-L7(250W+3*50W+5*16W)利旧 |
盏 |
2.00 |
385.00 |
903.00 |
立灯杆、杆座安装、灯架及灯具附件安装、焊、压接线端子、铁构件安装、补刷(喷)油漆、灯杆编号、升降机构接线调试、接地、试灯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二 |
交通导改工程-巴福立交标头掉头车道 |
m |
300.00 |
120.00 |
275.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
三 |
交通导改工程-九江大道中分带改道 |
m |
300.00 |
600.00 |
1058.00 |
倒运、安装、清理现场等全部工作内容 |
全部费用 |
按实际完成不超设计的合格数量计量 |
注:1、 合同单价包含了乙方完成该工程内容明示或隐含的工程内容所必须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管理费、水电费、利润、含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临设费、临时工程费(包括安拆在内)、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措施项目费、属于承包范围内的费用、保险费、交通、噪音、破道修复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风险因素的影响……等所有费用,甲方明确承担的费用除外)。
合同单价已包含为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人、材、机、利润、安全防护费、管理费、措施费、所得税、税金等所有费用,不再计取其它费用。
三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由招标人内部组织,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1 |
开标、评标 |
|
1.1 |
开标地点 |
项目经理部地址 |
1.2 |
开标、评标程序 |
(1)组织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计划部部长、物资设备部部长、工程部部长、安质环保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并邀请上级单位经济及技术部门业务领导组建评标委员会。 (2)招标人根据日程安排对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进行内部评审,并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不通知投标人参加。 (3)按得分高低依次通知投标人进行答疑,并对投标文件及付款条件等进行谈判。 (4)可能进行第二轮谈判。 (5)确定中标单位候选单位。 (6)实地考察。 (7)确定中标单位。 |
1.3 |
强制性评审 |
(1)投标人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2)投标人有类似工程业绩; (3)工期、质量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 |
1.4 |
废标 |
招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的情形: (1)逾期送达的; (2)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3)无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4)未按格式和要求编写的 (5)与投标文件的要求存在重大偏差的 |
2 |
投标人评标 |
|
2.1 |
评标办法 |
合理低价,综合考虑投标人报价及优惠条件,但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 |
第三章 图纸
(另册)
第四章 主要合同条款
根据《民法典》《建筑法》及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专业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合同。
1.合同概况及专项约定
1.1分包工程概况:
具体工作内容以甲方确定的施工内容为准,包括为满足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等所有与施工相关的工作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基于乙方施工进度、总体施工组织的协调以及工期等考虑,甲方有权单方对乙方施工范围及施工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向甲方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人机材费用、上下场费用、预期利益损失等),调整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实施。
1.1.5分包工程应实现以下目标:
(1)质量目标: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技术规程,工程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环水保目标:乙方必须提供保卫,负责自身生活区、施工区、办工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提供固定清洁工由甲方统一管理。如不能达到要求,按每人每月5000元的标准在工程款中扣除。
(3)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工程安全应当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安全目标。因乙方原因工程安全达不到约定的安全目标,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制订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
1.1.6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1.2期限和计划
1.2.1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 ,计划竣工日期为 ,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以甲方下达的最终工期计划为准。此工期已考虑除不可抗力外的各种不利因素,是完成本合同的绝对工期,不因非约定及法定事由工期顺延。
1.2.2节点工期:
甲方根据协议书约定工期编制工期计划,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节点工期组施工,工程节点工期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2.3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不超过2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内容及范围: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及变更工程。
1.2.4其他期限: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向甲方提出书面施工工艺、向甲方递交书面劳务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前向甲方书面递交年度、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经甲方批准后执行)、向甲方书面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1.3价款
1.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价格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不做任何调整,合同价款已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风险范围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等风险及费用、上场退场成本风险及费用、因业主、甲方、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原因引发的停窝工损失风险及费用、经营风险及费用等。无论基于前述何种原因乙方均保证在后续施工期间及结算过程中,不因此向甲方提出索赔、补偿等要求,乙方自愿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但经甲方确认同意向乙方进行补偿的除外。
1.3.2分包工程暂定价款:
本合同分包工程暂定价款为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零元整(¥ 元),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零元整¥ 元),增值税税率是否为多税率:(是:则“税率1”为%,“税率2”为 %,“税率3”为 %;否:则税率为 %),税额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零元整(¥元),详见附件《施工项目工程量、价格清单》。
分包工程价款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包含增值税税金、材料费、制作费、安装费、五金配件费、设备机具费、施工费、水电费、保险费、食宿费、运输费、运输中的损耗费、装卸费,检验费、人工工资、利润、各类补贴、疫情防控费用(含核酸检测费、防护用品费)、员工隔离费用(国家或地方政策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除外)、窝工费、抢工费、缺陷修复费等完成本项工程的所有费用,图纸及附件《施工项目工程量、价格清单》中未列细目的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所有风险费用,双方签订合同后不做任何调整,亦不因为工程量的增减及工程内容的增减而变化。
1.3.3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约定详见合同附件《增值税发票条款》。
1.3.4 保证金条款:
乙方须在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20 个日历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元,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不能按期提供者,甲方可以5000元/天为标准要求乙方按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将剩余履约保证金返还。
质量保证金于竣工验收之日起 5日内缴纳(乙方可向甲方书面申请在履约保证金、工程款中直接扣留,不足部分乙方需另行缴纳),缺陷责任期满后在扣除乙方需承担的维修费用及其他违约金后无息返还。
1.4计量和支付
1.4.1计量规则
(1)乙方应派代表参加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永久工程的记录与图纸,对计量结果进行签认。如果乙方对甲方当时的核定计量结果未签认或不签认,应在2日内提供充分证明材料进行申辩,则由甲方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乙方无权再要求调整。
(2)如果乙方未派人参加上述计量,则由甲方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如果乙方对甲方计量核实结果不予同意,应在2天之内向甲方提出申辩,甲方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乙方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如果乙方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甲方复查核实结果是准确的。
(3)隐蔽工程的计量须在甲方、监理人、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计量。甲方有权对因乙方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私下约定等不正当行为获取的发包方结算支付的工程量予以追回,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4)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按照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确认。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修正的,甲方不予审核乙方当期已完工程量并且不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5)乙方对甲方审核确认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收到甲方审核确认的结果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3日内进行复核。
(6)甲方现场技术员所签认的计量单、计价单、结算单等,未经甲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计划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的,不能作为双方计量结算的依据,也不能用于证明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
(7)合同外计量,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计划负责人共同签认方可生效。但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进行计量计价,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合同外计量,必须当日发生、当日确认、当月计量,发生当月未计量的,过期后不予签认、计量、补签、补计。
(8)本合同第1.3.2条所列价款为暂定金额,最终结算金额依据甲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合会签的实际工程量及合同附件《施工项目工程量、价格清单》中明确的综合单价计算。
(9)甲方按照施工图纸范围内乙方实际完成的符合质量要求且签认齐全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因乙方未按时报送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导致未能及时计量的,乙方自担责任。
(10)乙方同意甲方从每月的验工计价中提取计量款的1%-3%,作为乙方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奖罚的基金,由甲方按月进行考核兑现。
1.4.2款项支付
(1)付款前提: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在已施工工程验收合格且计量后,凭以下所列全部单证向甲方申请办理结算付款:
①应付款项全额增值税发票;
②付款申请书原件:需写明合同编号、款项发生时间、计量计价金额、甲方已付款数额、当期应付款数额、收款银行账号等,加盖乙方公章并经乙方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
③甲方加盖公章的拟申请价款相关的全部单证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计量单、计价单、结算单、签证单、验收单据、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
④乙方需在当期结算付款前向甲方提供其上一期真实有效的完税证明有关资料,包括在施工所在地预缴税款证明资料。
特别提示:乙方申请结算付款时,必须提交以上全部单证。若因乙方未及时提供上述全部单证,甲方将无法核实款项真实性,视为付款条件未成就,甲方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延迟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已充分释明上述单证缺失对乙方结算付款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乙方知晓相应风险。
结算时未纳入当期结算的已完成工程量,视为遗漏部分工程量不存在且乙方放弃主张款项,此后乙方无权再就遗漏部分工程量向甲方主张款项或索赔。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双方未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办理最终结算,则甲方支付完毕已计价结算款项时时视为已进行最终结算付款,甲方无需再就未结算工程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或费用,乙方亦无权索赔。
(2)币种:人民币;付款方式:现金支付。
(3)付款比例:
甲方按照经审批后的已完合格工程验工计价,但月支付额最高不超过计量款的70 %(含当月全额农民工工资),待与乙方结算后支付总额不超过结算额的80%,待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7%,剩余款项3%,待质保期满后,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缺陷维修费)后将剩余部分无息返还。
甲方不能按照上述条款支付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计算,但逾期利息总额最高不超过欠款金额的4%。
1.4.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存在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列工程量和设备台班费用、虚假工资报表、虚假材料消耗、与甲方或(和)第三方人员串通套取工程款项等),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本乙方除应返还违法违约所得外,还应按照违法违约所得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计价款)中直接扣除。
1.4.4农民工工资代发
(1)甲方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优先代付劳务人员工资,此款项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价款,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优先代付劳务人员工资,此款项最高不超过第1.3.2条约定的款项,若当期支付的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当月工人工资的,由乙方打款给甲方指定账户,由甲方代为发放不足部分工资。
依法纳税为公民法定义务,乙方为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依法合规代扣代缴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并将完税证明及申报记录提供至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实发数”代发工资。
乙方进场前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劳务人员花名册、与雇佣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依据花名册、考勤表按月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月工资发放表。乙方应保证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原件的真实性(乙方在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时,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因伪造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导致甲方支付错误、劳动者向甲方索赔、劳动者上访举报等事件,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施工过程中,乙方如有劳务人员更新,需在人员更新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进入施工现场并拒发相应人员工作。
甲方代乙方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并不因此导致乙方的劳务人员与甲方形成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若因乙方劳务人员对甲方提出仲裁或诉讼,乙方需在30日内解决并撤回对甲方的仲裁或诉讼,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保险费、代付款项、差旅费等),由乙方无条件全额承担。
(2)甲方有权随时核查乙方劳务人员情况,并依据核查情况及计量计价情况代为发放工资。未列入乙方提供的花名册中的劳务人员甲方有权拒绝代为发放工资,由此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若甲方非因约定事由代乙方付款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监察部门责令等),乙方应在甲方代付后3天内返还给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工资不按时足额发放或错发,导致劳务人员上访、举报、围堵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果乙方伪造劳务人员工资表套取工程款,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若已经支付则乙方须将套取的款项立即返还给甲方,同时按实际套取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保险
甲方投保内容和责任:办理团体人身意外险,并为甲方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办理保险。
乙方投保内容和责任:施工场地内乙方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费用由 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未投保,甲方可代为办理,并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中扣回保险费及代办费,乙方投保商业保险并不免除乙方为雇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1.6 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合同文件
2.1本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
(1)本合同协议书;
(2)甲方的招标文件(如有);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5)乙方的投标文件(如有)。
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2.2图纸
2.2.1乙方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
2.2.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保密,乙方的保密期限为: 永久保密 。
3.双方权利和义务
3.1责任与关系
3.1.1乙方对分包工程的责任
乙方应全面履行并承担本合同中的所有义务与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及工期要求,就完成的全部工程与甲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甲方为乙方施工工程质量的监控主体,有权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质量初验;乙方为施工工程质量的自控主体,应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当乙方施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不因甲方的监督或初验结果而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
3.1.2乙方与业主的关系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乙方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依据直接依据业务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的工程量,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3.2指令和决定
3.2.1甲方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发出的指令,甲方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指令后3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乙方提出异议但在甲方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甲方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甲方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甲方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
3.2.2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
乙方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甲方确认的业主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乙方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人直接向乙方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擅自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2.3项目经理指令
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分包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书面签收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但因乙方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3.3分包经理及人员
3.3.1分包经理为乙方派驻施工场地的负责人(通过投标获取的项目,其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书一致),分包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乙方项目(分包)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因故需要离开施工现场,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3.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3.3.3分包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3.3.4如需更换分包经理,乙方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乙方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且不影响前任履行职权期间各项行为的效力。
3.3.5甲方可向乙方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经理,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3.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4.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进行施工生产规划,对乙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2)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乙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3)合同约定的甲方其他工作。
3.4.2因甲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延误的工期。
3.4.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将没收部分或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1)将本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2)违规使用、挪用工程资金;
(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达不到甲方要求的进度目标;
(4)因乙方原因造成事实严重违约或被甲方清退;
(5)因乙方原因造成临时占地恢复未取得当地环保部门书面认可;
(6)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明的或隐含的其他情形。
3.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5.1乙方应完成下列工作:
(1)乙方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
(2)乙方接到施工通知书后,在7日内组织人员和设备进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于开工后14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
(3)乙方应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乙方在审阅合同时,或在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
乙方施工期间接受甲方及监理人的监督,严格执行其就有关工程实施及修复所作的指令,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会议。
(4)乙方应按甲方的总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方案,确保分包工程满足甲方的总体要求,确保工期并服从调整。
(5)乙方向甲方提交上述计划及施组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但并不能因此而解除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甲方和/或业主对乙方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确认及签发、签证任何阶段性工程文件不免除乙方对本项目的任何责任。
(6)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制度和甲方现场项目部制定的有关工程安全、进度、质量环保、文明施工、综合管理、经营结算、营地后勤物管等建设管理规章制度。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乙方应允许甲方、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因乙方现场管理不到位原因导致甲方、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第三人受到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对已完工的成品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业主前应负责保护;工程竣工合格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负责。在缺陷责任期内按本合同和主合同规定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设备和材料,合同的缺陷责任期与甲方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保持一致。
(9)乙方应配合甲方与相邻标段施工方进行协商和沟通,确保相邻部位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不受破坏,包括工程本身,永久性和临时性设备、物资、材料等。
(10)乙方应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1)乙方应按照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同时按照甲方要求分阶段向甲方提交。乙方同时负责提供业主、监理及甲方要求的提交物的准备和整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月进度报告、测量及试验检验资料、设备材料报验、以及隐蔽工程、焊接质量检验、工程竣工等资料和重大安装过程、试运行的彩色照片及录像带(光盘)及其他业主、监理及甲方要求提交的资料。
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在乙方所承担的施工任务完工前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的资格证书)等,乙方上场前需将相应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资格证书(原件)、社保缴纳凭证(原件)等交至甲方备查,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对相应人员配备、持证情况、在岗情况进行检查。
(13)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与业主之间不得产生任何私下约定。
(14)如果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违约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主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
(15)乙方进场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禁止5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高危险性、高风险性的工作(具体依据工程所在地监管政策与行政法令确定),同时进场前必须进行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有职业病、心脏病、“三高”、传染病等疾病人员禁止进场施工。进场人员必须持有近一个月内有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在上场后5个工作日内上交项目部存档。
(16)乙方应满足甲方管理办法及管理体系中的有关要求,以确保甲方管理方针及目标的实现。
(17)乙方应完成的其他工作如下:
A.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的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a)现场人员需要统一着装,施工设备需要有中国铁建标志(该项为现场标准化管理要求,不代表现场人员与甲方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劳务关系)。
(b)对乙方人员进行人身安全、纪律方面的教育;严禁吸毒,酗酒,打架斗殴。
(c)乙方所有在工地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如有违反,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对其违法违纪人员进行处理,严重者予以清退,承担一切费用,并对产生的后果负责;如乙方人员的行为引起了甲方、业主、其他第三人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d)乙方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建筑、安装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消防负责;遵守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的有关规定,按规定设置适当的警告和指示标志、警告灯、栅栏、编码挂牌等;
(e)负责自行、自费处理乙方相关人员及租赁、自有设备的安全事故(如有),甲方予以配合;
(f)工程施工和维修作业,不应对公众的方便(包括业主的绿化区、施工人员生活区及办公区的正常秩序)以及房屋、道路、财产产生不必要的和不适当的干扰;教育乙方员工严守现场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到现场以外业主工作区域活动;
(g)如遇工程保险索赔,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h)乙方的施工及所有其他现场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第三方对甲方的诉讼或索赔,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处理上述纠纷,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i)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人员、业主、现场监理等的工作指令(依法合规),若乙方拒不服从、拒绝接收甲方管理人员、业主、现场监理等的口头性或指令性文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20000元/次,违约金甲方可从当期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B.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现场项目部不称职人员,除此原因外,为保证现场工作连续性,乙方现场项目部主要人员应相对固定,原则上不能变更,未经甲方批准,不可擅自撤离施工现场。
C.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管理:
(a)乙方人员设备进场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按照业主安排向乙方指定水电源接驳点,由乙方完成水源及电源接驳,并在水电源位置安装计量用水表及电表,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
(b)施工用电、用水量计量按“一家一表”制,各乙方进场后,在指定位置安装水电总表各一处,由甲方统一管理,实行“一月一抄”制,每月1号由甲方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与各单位指定抄表负责人统一抄表。
(c)各乙方之间出现水、电需求矛盾时,由甲方进行协调,并优先考虑工程人员生活、安全的需要、及重点工程部位施工的正常进行。
(d)在乙方进入、撤出工地现场时,甲方相关人员会同监理单位、乙方相关人员对施工用水表的表号、数字、型号及电表的型号、表号、数字、互感器的倍数等参数进行记录并三方签字认可,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存档。
(e)乙方变更水表、电表时及变更使用位置时,应报甲方批准后方能进行。
(f)乙方不得实施任何影响水表、电表正常使用的行为,不得出现水电盗窃行为,否则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5.2乙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5.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向乙方派遣党代表,并承诺积极配合其工作开展。
3.6转包与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次专业分包给他人,否则构成根本违约。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次专业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撤离现场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双方办理清算,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4.工期
4.1开工与延期开工
4.1.1分包工程具体的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甲方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4.1.2乙方应组织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并交由甲方审批。乙方应按甲方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
4.1.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工期延误
4.2.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从监理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非乙方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4)不可抗力;
(5)合同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以上事由为甲乙双方约定的全部工期顺延事由,非因上述约定事由及法定事由外工期不得延误。
4.2.2乙方应在4.2.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3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顺延相应工期,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补偿;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向乙方发出复工指示,乙方应立即回复施工,乙方在收到甲方复工指示 后28天内 仍未复工的,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4工程竣工
4.4.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4.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质量与安全
5.1质量检查与验收
5.1.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内约定。
5.1.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5.1.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1.4没有甲方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乙方应保证甲方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甲方则应按时派人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测量。
5.1.5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1.6 用于证明乙方已完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行业质量标准、第三方鉴定(检测)报告(意见)、业主书面证明材料、监理书面证明材料、发包人及监理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单、会议纪要等,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缺陷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安全施工
5.2.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乙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5.2.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5.2.3发生人员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负责人应立即向甲方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甲方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5.2.4乙方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因乙方雇佣人员发生伤亡事件、劳动争议产生的赔偿责任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获得的工程款必须优先支付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
5.2.5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乙方需确保已通过现行ISO环境管理体系、GB/T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规定,不能对环境及人员健康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6.工程变更
6.1工程变更
6.1.1甲方根据业主指令或工程具体情况,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为此甲方有权指令乙方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属甲方与乙方一次包死的内容(如二、三类变更等),或是因乙方已做出的承诺事项的发生,或因乙方过错、乙方违反合同或乙方责任造成的,则这种变更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6.1.2乙方收到经甲方确认的业主发出的变更指令或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甲方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
乙方收到甲方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如果甲方在3天内未书面更改的,乙方应按甲方指令执行。
6.1.3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a)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执行;
(b)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执行;
(c)如果清单中未有完全适用变更工程的单价,则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定出一个合适的价格,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并按合同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以上所有变更估价原则必须在业主同意认可且支付的前提下执行。
(2)乙方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甲方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8天内审查完毕,甲方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乙方修改后重新提交。甲方审核后按照主合同规定的程序送审,甲方在业主审核范围内根据本合同分包定价原则对乙方办理变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业主确定变更估价工作。
6.1.4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分包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甲方批准前述合理化建议的,甲方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甲方不同意前述合理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7.竣工验收及结算
7.1竣工验收
7.1.1分包工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乙方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
(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完工资料;
(4)已按约定对已完工程中缺陷问题、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7.1.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工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7.1.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
7.1.4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应按照验收意见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乙方按照验收意见处理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如乙方拒不按照甲方意见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要求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1.5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提交之日。
7.1.6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7天内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后退场。乙方逾期退场的,甲方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乙方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2竣工结算及移交
7.2.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7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单、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分包工程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内容、工程量及结算价款;
(2)甲方已支付乙方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扣留的其他款项(税金、材料费、设备费、水电费等);
(5)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剩余合同价款。
7.2.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单、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 15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通知乙方,并视业主结算工程款到位情况向乙方按比例支付工程结算款。
7.3质量保修
7.3.1 本合同中所指的“质量保修期”包含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即为本合同工程开始施工之日算起至质量保修期结束。
7.3.2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由乙方责任造成项目仍存在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需要整改修复时,甲方以合同中载明的送达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必须到达现场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进行返工。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甲方通知的,则甲方有权雇请第三方从事上述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以甲方与第三方结算金额为准,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中单方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向甲方另行支付。
8.违约、争议
8.1违约
8.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甲方从乙方保证金中按照2万元/次扣除违约金。
(2)乙方应委派具有组织能力、有较强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必须为乙方单位自有员工,必须提交法人委托书、近二年在该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和相应的执业证书。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配置项目经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甲方从乙方保证金中按照5000元/次扣除违约金。如因甲方对乙方项目经理工作不满意,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成符合要求项目经理,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更换项目经理的,甲方从乙方保证金中按照2000元/次扣除违约金。在甲方提出更换项目经理要求超过2周后乙方仍不予更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保证金。
乙方指定的项目经理应常驻工地,离开工地必须向甲方项目经理请假,在获得批准后才能离开工地。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
(3)乙方将分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撤离现场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后,双方办理清算,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4)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损失违约金按1万元/天计算,拖期违约金的限额为合同总额的10%。
(5)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全部返工费用,并按照返工费用金额相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自购部分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7)甲方每月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做出评价及通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如整改达不到要求,连续两个月工期延误情况仍未缓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在10天内补足劳动力和设备的,应按照2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超过20天未补足劳动力和设备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前述约定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上违约金在办理工程款结算时扣除,因此导致甲方控制工期被延误而遭受业主处罚和遭受的一切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9)乙方发生上述条款所述任一情形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依据履约保函追索,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必须在甲方扣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补足,乙方不予补足的,甲方拒绝支付后续工程款。
(10)乙方不得纵容、默许发生围堵、静坐、游行、群访等群体事件。每发生一起,按持续时间每天5000元从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同时承担由上述情况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11)乙方不得擅自阻工、罢工、停工,每发生一起从保证金中扣除1万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乙方在擅自停工达到3天仍未复工的,视为乙方拒绝继续履行分包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且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履行乙方未完成的合同义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乙方不得私自刻制甲方及项目部公章,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任何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物资设备采购、赊购,租赁材料设备、对外借款等),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1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及所属单位被独立或连带诉讼/仲裁的,乙方需在15日内确保债权人撤回对甲方的起诉/仲裁,并确保甲方不被财产保全,同时因案件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欠款、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甲方的差旅费、甲方的各项直接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此外,每发生一起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诉讼或仲裁的案件,甲方有权在付款时加计扣除5万元作为违约金,欠付款项不足5万元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另行提起诉讼。
(15)非因甲方原因延误工期 14 天以上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赶工,如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满足甲方或业主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责令乙方限期腾退施工现场,并有权安排第三方进场或自行施工。
(16)如因乙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根据质量问题大小选择立即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甲方选择要求其限期整改, 在限期内乙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17)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8.1.2乙方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其他后果
如乙方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甲方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8.1.3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后5日内撤出现场,由甲方进驻现场接管本工程,但并不因此免除合同中乙方义务和责任。
8.1.4如乙方出现根本违约情形,导致甲方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先行进行人员、自有机械设备及物资材料的撤场,做好已完工程、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甲方提供的生活区及设施的保护和移交、工程量确认及结算工作。由甲方进驻现场接管本工程,但并不因此免除合同中乙方义务和责任。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撤出现场的,每延迟一天,应按照10万元每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争议
8.2.1因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8.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9.保障、保险及担保
9.1保障
9.1.1除应由甲方承担的风险外,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9.1.2甲方应保障乙方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业主、甲方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9.2保险
9.2.1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乙方聘用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也视为乙方人员。
9.2.2乙方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9.2.3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9.2.4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0.材料设备供应
10.1实行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件《甲方供应材料、机械设备一览表》。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业主共同清点。
10.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节约使用,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毁损、超耗,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定期跟踪考核材料节超,乙方不得超计划用料,一旦出现材料超耗,乙方需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材料超耗的违约金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材料超耗的违约金=超耗部分的数量×甲供材料单价×150%
注:(1)超耗部分的数量为乙方当期材料消耗量减去设计用量及合同附件规定的合理损耗后的数量。(2)甲供材料单价为当期市场价格或采购价格,以价格高的为准。
10.3乙方自购材料要严把质量关,具备合格证、化验单,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若发现乙方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予以清退。
11.文物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费用由承包方与分包方协商解决,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瘟疫、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政府政策性(含环保、大型集体活动等)停工,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
12.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1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12.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分包合同解除
13.1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以通知方式单方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甲方催告的合同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然质量不合格的;
(4)将建设工程再行转包、分包的;
(5)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两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6)因各种原因导致业主或监理通报两次或一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7)工程进度未达到施工进度计划要求,经甲方或监理警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8)乙方违反质量、安全、环保条款规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9)乙方员工或雇工上访、聚众闹事、阻挠施工及未经甲方允许停止施工的;
(10)乙方拖欠劳务工人工资、拒绝计量计价、恶意教唆等,致使乙方员工或雇工上访讨薪、聚众闹事、阻挠施工等的;
(11)乙方擅自倒卖、变卖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等的。
(12)乙方配备人员、机械、设备等无法满足施工要求,经甲方催告仍不合格的;
(13)乙方不具备承包工程相应施工能力的。
(14)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13.2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强令违章作业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要求乙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
13.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13.4因一方违约(包括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13.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甲方提供的生活区及设施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自行采购的物资材料撤出施工场地。
13.6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合同解除时,乙方需严格按照下列约定退场并承担相关费用:
(1)乙方已经订购/租赁尚未交付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退货/退租或解除订货/租赁合同,并承担退货/退租、解除订货/租赁合同发生的费用及违约责任。因未及时退货/退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对于甲供物资材料,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出现丢失、损坏现象,否则需原价赔偿,并在退场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赔偿费用甲方有权在对乙方的未支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3)对于甲方自行采购/租赁后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出现丢失、损坏现象,若出现机械设备的丢失、损坏,乙方需按甲方的实际损失赔偿,前述各项费用甲方有权在对乙方的未支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4)对于甲方建设后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生活区及设施,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出现丢失、损坏现象,否则需原价赔偿,并在退场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赔偿费用甲方有权在对乙方的未支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5)乙方退场前后均不得要求甲方原价或折价向乙方及关联方采购任何机械设备、物资材料等,也不得在乙方对甲方存在欠款时将自有机械设备、物资材料等折抵欠款;
(6)乙方需自行承担因上场、退场、因乙方原因导致窝工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运输费、安置费、人工成本、机械设备成本、窝工损失等;
(7)乙方及所属施工人员需配合甲方对已施工工程验工计价、工程移交、资料移交、退场清算,不得出现阻挠计量计价、结算验收、隐匿资料、恶意围堵、聚众闹事、恶意上访等情况,否则甲方有权在不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将乙方人员及机械设备强行清理出施工现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时,有权在欠付乙方的工程款、结算款、保证金、其他欠付款项中单方扣除相应违约金,并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方,剩余款项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另行主张,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13.7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14.其他
14.1本合同每一条款所加入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之用,并不影响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解释。
14.2在没有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在欠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追偿。
14.3乙方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面负责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劳务作业、现场管理、质量检验、安全生产、计量、计价、合同结算、申请付款、签认劳务工作量、签认往来资料、参与工作会议、领取设备材料、签认处罚单据等方面工作;本协议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与乙方委派的现场负责人、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员具有同等的合同履约权利,乙方不得以现场负责人未获得书面授权委托为由拒绝承认签认资料效力。因乙方管理不到位,导致乙方在验工计价单、结算单、申请付款材料、领料单、扣款通知单等往来资料上签字的人员未取得乙方合法有效授权委托时,视为乙方认可实际签字人签字效力(含乙方人员代签、冒签、模仿签字等),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4.4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均应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发送至合同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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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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