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局、哈尔滨局集团公司2025-2026年(电力机车配件-第二批)区域联合采购 (框架协议)(三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SYJCGS2025-0764-3)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沈阳局、哈尔滨局集团公司2025-2026年(电力机车配件-第二批)区域联合采购 (框架协议)(三次)招标人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运营维修。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电力机车配件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质量要求、包件划分等详见本公告附件1。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A051,A052,A053,A054,A056,A057,A058,A059,A060,A061,A062,A063,A064,A065,A066,A067,A069,A071,A072,A074,A075,A076,A077,A078,A079,A080,A081,A082,A083,A084,A085,A086,A087,A088,A089,A090,A091,A092,A093,A094,A095,A096,A097,A098,A099,A100
1.资质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制造商包括配件制造企业(或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整车制造企业和高级修工厂。整车制造企业和高级修工厂供应其制造和承修的相应车型所有配件都可以视为合格,整车制造企业提供有效的《铁路机车车辆制造许可证》、高级修工厂提供有效的《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许可证》。
(2)注册资金:无要求。投标保证金按项目预估金额(预估金额=预算单价*预估数量)收取,低于100万元的按1万元收取,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2万元收取,300万元以上的按5万元收取。本项目预估金额466.93万元,投标保证金收取5万元。
(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行政许可及认证:详见"物资描述表"。
3.质量保证能力:详见"物资描述表"。
4.业绩要求:详见“附件11:投标人资质条件及相关要求”。
电力机车资格条件及业绩要求
1.进口件
1.1.投标人性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或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有效代理授权文件)且符合下列3项条件之一,下述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
1.1.1.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应具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对应标的物资所属机车型号的制造许可证或型号合格证。
1.1.2.配件制造企业。
1.1.3.机车制造企业及配件制造企业的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或配件制造企业有效授权书,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等,授权书为非中文的须提供专业机构公正的双语授权。其他所有外文资料需配相应译文并加盖公章。
上述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
只接受进口品牌配件供应商。(机车制造企业或机车制造企业全资子公司或配件制造企业或机车制造企业、机车制造企业全资子公司、配件制造企业的代理商)
1.2.供货业绩要求
1.2.1.提供向机车制造企业、具有铁科院颁发的机车维修资质的机车维修企业或任一铁路局集团公司的供货业绩,业绩为近五年(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内任一年发票及对应采购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供标的物资报关单;若进口品牌配件制造企业在国内有生产线,且供应的配件为国内制造,需提供(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在国铁集团管内铁路行业任一年的采购合同(年度竞价合同可提供对应加盖公章的采购订单作为合同明细)及对应发票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2.关键件、重要件
所有外文资料需配相应译文并加盖公章。
2.1.投标人性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且符合下列3项条件之一,下述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
2.1.1.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应具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对应标的物资所属机车型号的制造许可证或型号合格证。
2.1.2.配件制造企业,应具有标的物资的国铁集团(原铁道部或总公司)定点生产资质证明(机车重要件定点验收呈报表、扩散表或审批表或增补机车车辆产品监造项目受理通知单三者之一即可);或提供与机车制造企业签订的标的物资的技术协议;或通过机车制造企业首件检验合格;或提供标的物资由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或通过主机厂或铁路局的资质审核评价,评价结果须达到B级以上(含B级)。
2.1.3.机车制造企业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有效授权(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及机车制造企业自主生产产品证明或机车制造企业承诺书,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应符合上述第2.1.1条要求。
2.1.4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应提供所代理的配件制造企业有效授权书(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所代理的配件制造企业(应符合上述第2.1.2条要求)。
2.2.供货业绩要求
2.2.1.标的物资对应机型的机车制造企业或机车制造企业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无需提供业绩。
2.2.2.已取得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无需提供业绩。若证书内注明需小批量试用的配件,需提供小批量试用报告。
2.2.3.配件制造企业或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提供标的物资对应机型机车制造企业供货业绩(SS9型机车可提供主机厂或任一铁路局集团公司供货业绩,和谐机车、复兴号机车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业绩),供货业绩为标的物资近五年内(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在国铁集团管内铁路行业任一年的采购合同(年度竞价合同可提供对应加盖公章的采购订单作为合同明细)及对应发票复印件,并提供批量装车5台份及以上证明或机车制造企业允许批量装车的证明。
3.非关键非重要件
所有外文资料需配相应译文并加盖公章。
3.1.投标人性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或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有效代理授权文件),且符合下列3项条件之一,下述条件中的标的物资是指标的物资或标的物资适用同一系列车型(SS9型、HXD2型、HXD3B型、HXD3/ HXD3C/ HXD3D型、FXD1-J型区分)的同类物资(指所依据技术标准、功能相同,但型式尺寸或技术指标不同的物资。特殊情况由评委会认定。)下述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
3.1.1.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须具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对应标的物资所属机车型号的制造许可证或型号合格证。
3.1.2.配件制造企业。
3.1.3.机车制造企业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有效授权(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及机车制造企业自主生产产品证明或机车制造企业承诺书,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应符合上述第3.1.1条要求。
3.1.4.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应提供所代理的配件制造企业有效授权书(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
3.2.供货业绩要求
3.2.1.标的物资对应机型的机车制造企业或机车制造企业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无需提供业绩。
3.2.2.已取得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无需提供业绩。若证书内注明需小批量试用的配件,需提供小批量试用报告。
3.2.3.配件制造企业或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须具提供对应机型机车制造企业或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维修资质的机车检修企业或任一铁路局集团公司的供货业绩,业绩为标的物资近五年(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在国铁集团管内铁路行业任一年的采购合同(年度竞价合同可提供对应加盖公章的采购订单作为合同明细)及对应发票复印件。
机务系统按技术规格书(附件1)中“配件类别”对照“进口件;关键件、重要件;非关键件、非重要件”的投标人性质及业绩要求编辑投标文件。
5.经营违法记录要求:(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网址:“www.gsxt.gov.cn”)
(2)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
(3)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网址:“wenshu.court.gov.cn”)
(4)在近三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被暂停、取消报价资格。
(5)未被国铁集团暂停接受参与采购活动,或暂停采购、使用相应物资(设备)
(6)未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分支机构等存在诉讼案件。
(7)违规聘用铁路退休、辞退人员担任顾问、掮客的路外企业不得参与铁路产品招投标。
以上内容(1)—(3)投标人提供截图,(4)—(7)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响应。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诚信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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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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