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G1817乌海至银川国家高速公路银川南绕城段项目
选择特许经营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1817乌海至银川国家高速公路银川南绕城段项目已纳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1-203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同意。招标人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称为“招标人”)。现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招标范围与实施方式
2.1项目概况
2.1.1路线起终点及路线走向
项目起点位于永宁县黄羊滩农场附近乌玛高速和乌银高速交叉的平吉堡互通立交处,终点位于河东机场南侧与银昆高速交叉处。
2.1.2建设规模
路线全长32.525公里,其中利用已建的永宁黄河公路大桥3.743公里(纳入通道,不含在本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范围内),实际建设里程为28.782公里。全线共设桥梁25座(包含互通区主线桥),互通式立交7座,服务区1处,养护工区、管理分中心、交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各1处,合建于三沙收费站处。主线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路基宽度33.5m,平吉堡枢纽互通至永宁黄河公路大桥段设计速度为100km/h,永宁黄河公路大桥至机场南枢纽互通段设计速度为80km/h,设计汽车荷载等级公路I级。
项目概况最终以项目审批的文件为准。
2.1.3项目产出说明
项目产出为提供满足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具有正面社会影响、生态影响、公众满意的高速公路及运营服务,达到降低汽车运营成本、节约旅客时间的社会经济效益目标,项目产出说明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具体说明如下:
(1)建设期
a.技术标准:主线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路基宽度33.5m,平吉堡枢纽互通至永宁黄河公路大桥段设计速度为100km/h,永宁黄河公路大桥至机场南枢纽互通段设计速度为80km/h。
b.目标要求
勘察设计质量目标: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并通过审批。
施工质量目标:
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保目标: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环保相关规定,杜绝噪声、粉尘、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气体、污水污染,排放达标;无严重扰民(无媒体曝光和行政处罚等);通过环评验收。
(2)运营期
运营养护目标:高速公路技术状况(MQI)优等路率保持在90%以上,路面技术状况(PQI)优等路率保持在90%以上;一、二类桥梁比例达到95%,新发现四、五类桥梁当年处治率100%;公路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服务区服务质量、联网收费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在运营期若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对上述指标发布新标准高于以上标准的,或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新增强制性标准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2.1.4前期及建设工期
项目前期和建设期:4年,其中建设工期:本项目计划于2026年下半年开工,建设期3年,以项目实际审批工期为准。
2.1.5项目投资估算
本项目预计投资估算总金额为51.88亿元,投资估算组成详见下表:
预计投资估算表
费用名称 |
金额(万元) |
第一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 |
375748 |
第二部分 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 |
64473 |
第三部分 工程建设其他费 |
21798 |
第四部分 预备费 |
41582 |
建设期贷款利息 |
15209 |
总投资额 |
518811 |
2.1.6项目资本金比例:项目资本金为不少于概算总投资的20%。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G1817乌海至银川国家高速公路银川南绕城段项目选择特许经营者。
2.3实施方式
本项目的具体实施方式为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中标后,由特许经营者和政府出资人代表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设计、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项目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2.4投融资结构
2.4.1建设期政府投资支持方式和预计金额或比例
(1)预计金额:政府提供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资金”),资金额度上限为14.4亿元。
(2)支持方式:项目资本金+建设期投资补助。
重点项目资金优先作为项目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约为5.1亿元(最终额度根据批复概算乘以相应比例计算),其中0.49亿元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及股权比例为49%;剩余部分作为建设期投资补助,由实施机构负责,约为9.3亿元(最终额度为实际到位额度减去项目资本金额度)。
2.4.2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概算总投资的20%,由政府资本金注入和特许经营者出资组成,其中政府出资占项目资本金的49%,约为5.1亿元(最终额度根据批复概算乘以相应比例计算),剩余项目资本金由特许经营者出资,占项目资本金的51%,约为5.3亿元(最终额度根据批复概算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参与项目公司收益分红、不参与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的项目公司账面剩余资产分配,但在项目获得超额收入时,政府方有权就超额收入部分与项目公司进行分成。
2.4.3项目资本金及政府建设期投资补助以外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银行贷款或通过其他方式融资。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3.1.1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在中国境内/境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1.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2024年末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2.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
3.1.3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成员整体之和,且联合体各成员的净资产应大于其出资额度)2024年末净资产18.2亿元人民币以上。
3.1.4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成员整体之和,且联合体各成员应同时具有不低于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出资比例计算的投融资能力)具有不低于37.5亿元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5.3亿元,融资能力不低于32.2亿元。
3.1.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最近连续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下同)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2024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80%(含,下同),没有处于主要财产被接管、查封、冻结等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或者承担项目能力的状态。
3.1.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商业信誉:
(1)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
(2)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内无行贿犯罪行为。
3.1.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成员整体之和)参与过1个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融资。
3.2联合体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5家。
3.2.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2.3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参股项目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联合体内部项目资本金出资比例最大的一方,且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作为项目公司投资控股方。
3.2.4其他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约定。
3.3其他要求
3.3.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联合体内部不限制)。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3.2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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