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QLY-CGGK-202503
项目名称:怀集县荣军优抚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3,101,8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怀集县荣军优抚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3,101,800.00元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 1-1 | 病房护理及医院设备 | 怀集县荣军优抚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 1(批) | 详见采购文件 | 3,101,800.00 | -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和培训工作,并交付采购人使用。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资格条件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或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资格条件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或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资格条件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怀集县荣军优抚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所采购的设备对制造工艺、安全性、耐用性、稳定性等方面都有较高要求,需要具备一定规模和技术力量的制造商才能生产出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本项目所采购的设备对制造工艺、安全性、耐用性、稳定性等方面都有较高要求,需要具备一定规模和技术力量的制造商才能生产出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怀集县荣军优抚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①投标人若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或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②投标人若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医疗器械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备案证明文件(有效期内)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4)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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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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