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M-2025-11-01394-QTJL20251110006
项目名称: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长春市中心医院拟采购喉显微手术系统1套、耳鸣诊治系统1套等设备项目
预算金额(元):2500000
最高限价(元):25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长春市中心医院耳鼻喉科疾病诊疗能力提升项目(六)
数量:
预算金额(元):25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本包组拟喉显微手术系统(含激光、手术器械等)1套;耳鸣诊治系统(精细评估、声治疗)1套;睡眠呼吸监测治疗系统(便携睡眠监测3台;CPAP无创呼吸机2台);耳鼻喉综合治疗系统3套。(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国家文件的最新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最新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1)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备案或注册截图;或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4)所投产品部分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出具对应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说明函(格式自拟),其中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仍需按照上述(1)(2)(3)要求内容提供材料。
(5)如所投产品全部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出具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说明函(格式自拟),且无需提供上述(1)(2)(3)要求内容。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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