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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苏锡通园区经三十四路和纬三十八路等四条路及名城嘉苑周边景观绿化工程采购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693-NTXJ-T2025-0014

项目名称:南通苏锡通园区经三十四路和纬三十八路等四条路及名城嘉苑周边景观绿化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16.03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本项目设最高限价为94万元人民币,响应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响应。

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苏锡通园区海悦路(江荣路—经三十四路以东K0+420)行道树;经三十四路(纬十七路—纬十八路)行道树;乐成路(江昌路—江泰路)行道树、侧分带;纬三十八路(经三十四路—新江海河)行道树;名城嘉苑南侧围墙及东侧围墙至人行道绿化;土方工程等。养护时间及等级:两年二级养护。本项目中涉及的所有苗木(胸径、地径、高度、蓬径、形态等)均为修剪成形后尺寸,并要求形态饱满。本项目设计所用苗木在施工阶段以及养护期内要求成活率达到100%,如出现死亡,应及时更换。具体详见第三部分项目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6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批复的开工报告为准),施工工期包括星期六、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假期。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授权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

4.供应商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证照核发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请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注明:(1)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财库(2020)46号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准。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3)监狱企业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②中小企业包含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须满足下列条件:

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

①工作经历按实际从事专业管理工作时间起算,以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学历证书颁发时间或其最早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程竣工资料(资料内容须能体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确定。

②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若职称证书未体现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的,须提供职称评审材料或毕业证书证明其专业,否则不予认可。

3.2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供应商企业的正式员工(需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本供应商企业的有效劳动合同和社保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响应截止前三个月(不含响应截止日当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3.3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2022年1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时间止(以竣工验收证书所显示的竣工日期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供应商企业任职期间内承担过与本项目类似的景观绿化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注:提供施工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证明材料中应能显示出工程类别、项目经理姓名等信息。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供应商应当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建设工程/招投标/承发包)交易中心/平台/市场出具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材料。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2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采购项目提供采购代理、设计服务的;

4.3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4.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4.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4.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采购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4.8供应商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4.9被“信用中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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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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