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福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ZY25-SH07-FW1013)
本招标项目福建LNG接收站项目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石油福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22]123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福建昆仑能源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福建昆仑能源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福清市高山湾海域。
2.2主要服务内容
2.3项目工期
本项目实施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分四个年度实施增殖放流任务。每年度的增殖放流任务应根据所放流物种的生态习性与自然条件,原则上安排在当年5月下旬至7月上旬的休渔期间组织实施,以避开高强度捕捞时段、提高放流成效。具体放流时间应结合本项目实施进度及海区生态状况,经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及海域使用监管部门审核或同意后确定,不得跨年度延误。各年度任务应按计划在当年完成,并确保项目于202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所有增殖放流及相关验收工作。
2.4招标范围
采购标的一览表
| 年份 |
品种 |
规格(cm) |
预算金额(万元) |
最低数量(万尾) |
最高单价限价(元/万尾) |
年度合计金额(万元) |
总金额(万元) |
| 第一年 |
日本对虾 |
全长≥0.8cm |
119.2 |
27000 |
44.14 |
363.65 |
1454.6 |
| 大黄鱼 |
全长≥5cm |
94.85 |
400 |
2371.25 |
|||
| 真鲷 |
全长≥5cm |
68.6 |
350 |
1960 |
|||
| 黑鲷 |
全长≥5cm |
81 |
350 |
2314 |
|||
| 第二年 |
日本对虾 |
全长≥0.8cm |
119.2 |
27000 |
44.14 |
363.65 |
|
| 大黄鱼 |
全长≥5cm |
94.85 |
400 |
2371.25 |
|||
| 真鲷 |
全长≥5cm |
68.6 |
350 |
1960 |
|||
| 黑鲷 |
全长≥5cm |
81 |
350 |
2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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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年 |
日本对虾 |
全长≥0.8cm |
119.2 |
27000 |
44.14 |
363.65 |
|
| 大黄鱼 |
全长≥5cm |
94.85 |
400 |
2371.25 |
|||
| 真鲷 |
全长≥5cm |
68.6 |
350 |
1960 |
|||
| 黑鲷 |
全长≥5cm |
81 |
350 |
2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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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年 |
日本对虾 |
全长≥0.8cm |
119.2 |
27000 |
44.14 |
363.65 |
|
| 大黄鱼 |
全长≥5cm |
94.85 |
400 |
237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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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鲷 |
全长≥5cm |
68.6 |
350 |
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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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鲷 |
全长≥5cm |
81 |
350 |
2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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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总价包含且不限于苗种培育、暂养、检测、检疫、增殖放流人工费、专家费、验收费、专用工具、增殖放流鱼苗、食宿、交通、运输、运输保险、发票税费等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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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投标人报价应为人民币1454.6万元(含税),该报价为统一固定报价,作为合同签约金额,投标人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如不按固定总价报价,投标将被否决。
2.4.2 “采购标的一览表”所列为各品种的最低放流数量要求,投标人应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承诺数量,所有放流数量均应包含在固定总价范围内完成,不因数量增加另行计费。
2.4.3 各品种放流数量须符合最低数量要求,否则视为不满足基本技术要求,投标无效。
2.4.4 投标人承诺数量将作为评审依据,具体得分按评分细则计算。
2.5标段(标包)划分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依法取得的主体资格证明,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在人员、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接本项目的能力(法人分支机构须提供独立法人出具的授权分支机构报价、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文件)。
3.1.2投标人须具备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生产品种需包括本采购包所采购的苗种品种,并提供相关有效证书复印件。
3.2 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承接过1项水生生物苗种增殖放流项目。
业绩认定需提供如下材料:
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合同主要页内(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签字盖章页)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已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未同时提供以上各项证明材料的,该业绩不予认定。
3.3 项目机构及人员要求
3.3.1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1名项目经理(即本项目技术负责人)须从事水产类相关工作,如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不少于五年;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担任过1项水生生物苗种增殖放流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投标人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负责人从事水产类工作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内容应包括其职称背景、实际工作内容及与本项目品种的关联情况)并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业绩证明须提供以下全部有效证明资料彩色扫描件:
①业绩对应的合同文件主要页,合同主要页内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签字盖章页。
②业绩认定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准,不按照本要求提供的业绩不予认定。
项目负责人应为投标人单位员工,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提供劳动合同主要页和投标截止日前120日内缴纳一次社会保险的证明。
3.3.2 其它人员要求
(1)其他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其他技术人员须从事水产类相关工作,如教学、科研、生产、技术支持等工作不少于五年;投标人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团队成员从事水产类工作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内容应包括其职称背景、实际工作内容),并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应为投标人单位员工,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提供劳动合同主要页和投标截止日前120日内缴纳一次社会保险的证明。
3.4财务要求
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状况表。成立日期晚于2022年1月1日的,以成立年起计算。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须提供公司出具的当年财务报表。
3.5 信誉要求:
3.5.1 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3.5.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3.5.3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
3.5.4 至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5.5 开标当日投标人未被纳入集团公司级或招标人本企业级“三商”黑名单(以*公示信息为准)
3.6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其他要求
3.7.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7.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7.3 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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