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县城乡垃圾填埋场封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渗滤液处理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CR1105-KJJC-2025-20
1.招标条件及依据
1.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县城乡垃圾填埋场封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已由通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通化县城乡垃圾填埋场封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通县发改审批字[2025]18号)、通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通化县城乡垃圾填埋场封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通县发改审批字[2025]20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自购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资金已落实,现进行公开招标。
1.2.招标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九届第21号);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1.2.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1.2.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1.2.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中国铁建供应链〔2025〕106 号);
1.2.6《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公司物设〔2025〕505号);
1.2.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通化县城乡垃圾填埋场封闭建设项目位于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蝲蛄河南岸尤家沟。项目封场区域占地57996m²。建设完成垃圾堆体整治工程、垂直防渗工程、渗沥液导排工程、渗沥液处理工程、填埋气体导排工程、地表水导排工程、表层人工材料覆盖工程、绿化工程及调节池加盖工程等,同时进行相关设备购置安装及附属设施建设。本项目为III类填埋场封场工程,渗滤液处理区面积1020m²,渗滤液处理规模100t/d。
2.2招标内容:详见附表1《招标物资需求一览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符合项目经营范围,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须具备投标物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代理商需出具主要设备(板框压滤机、罗茨鼓风机、水泵、仪表)制造厂出具签字盖章的授权函。
3.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任意连续两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3.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质量符合最新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具有近三年(2022年10月至今)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水处理类似项目出水合格第三方检测报告。
3.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水处理类似产品近三年(2022年10月至今)内在国内建设项目供货业绩1份,合同以签订时间为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供货合同)。
3.6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应附同类物资买方、使用单位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2023年10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2023年10月至今)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在采购人所属集团公司以及上级公司、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处罚期范围内的供应单位不得参与投标。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7其他要求:(1)代理商具有主要设备(板框压滤机、罗茨鼓风机、水泵、仪表)制造商针对投标包件出具的授权,制造商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在同一包件投标。(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利害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4)投标人必须开具符合国家最新税率的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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