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局集团公司广州、长沙、株洲、怀化机务段、海口机辆轮渡段机辆配件月度计划采购(物资类)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GTWC-2025-453-LL)
1.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广州局集团公司广州、长沙、株洲、怀化机务段、海口机辆轮渡段机辆配件月度计划采购(物资类)采购人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机辆配件月度计划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本项目共25个包件采购内容:
BJ-01:1#干燥器进气阀总成等采购
BJ-02:2#机车空气干燥器总成等采购
BJ-03:3#电压调整器等采购
BJ-04:4#数据下载器等采购
BJ-05:5#单闸定位柱塞组成等采购
BJ-06:6#喷油器等采购
BJ-07:7#散热器单节等采购
BJ-08:8#冷却单节等采购
BJ-09:9#直流接触器采购
BJ-10:10#交直流电磁接触器采购
BJ-11:11#风泵接触器采购
BJ-12:12#触头等采购
BJ-13:13#机车司机室门安全防护系统采购
BJ-14:14#焊接齿轮箱等采购
BJ-15:15#机车高压管路防火套装配等采购
BJ-16:16#机车生物环保干式卫生间总成等采购
BJ-17:17#调压密封环等采购
BJ-18:18#排气管外护罩等采购
BJ-19:19#耐高压金属软管等采购
BJ-20:20#密封式传动联接总成等采购
BJ-21:21#密封堵板装配等采购
BJ-22:22#连杆装配等采购
BJ-23:23#钢顶铝裙活塞等采购
BJ-24:24#调整垫等采购
BJ-25:25#气缸螺栓等采购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报价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3.1.1.BJ-02、BJ-09、BJ-10、BJ-11、BJ-14包件需符合以下资质
3.1.1.1.主机厂,须提供投标物资对应车型的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3.1.1.2.部件制造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3.1.1.2.1 提供主机厂的装车证明性材料(包含不限于合同、装车证明等)
3.1.1.2.2 需要提供投标物资国铁范围内的供应业绩,提供合同及对应的新造《机车车辆零部件/电务车载设备竣工移交记录》;
3.1.1.3.代理商需提供有效授权。
3.1.2.BJ-01、BJ-03、BJ-04、BJ-05、BJ-07、BJ-08、BJ-12、BJ-13、BJ-15、BJ-16、BJ-17、BJ-18、BJ-19、BJ-20、BJ-21、BJ-22、BJ-23、BJ-24、BJ-25包件需符合以下资质
3.1.2.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机车制造企业,须提供投标物资对应机车型号的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部件生产企业:
①提供投标物资所属部件供给对应机车制造企业的供货证明(复印件),供货证明至少包括合同、装车证明等材料之一;
②提供投标物资所属部件近五年内向任一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含物资供应单位或机车维修单位)供货的合同(采购订单)和相对应的发票(均为复印件)。
(3)零配件生产企业,须满足下列两项条件之一:
①提供投标物资供给对应机车制造企业的供货证明(复印件),供货证明至少包括合同、装车证明等材料之一;
②提供投标物资近五年内向任一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含物资供应单位或机车维修单位)供货的合同(采购订单)和相对应的发票(均为复印件)。
(4)机车制造企业或配件生产企业代理商,若为机车制造企业代理商,须取得机车制造企业出具的有效授权;若为配件生产企业代理商,须取得生产企业出具的有效授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提供代理商或授权配件生产企业投标物资供给机车制造企业的供货证明(复印件),供货证明至少包括合同、装车证明等材料之一;
②提供代理商或授权配件生产企业投标物资近五年内向任一铁路局集团公司(含物资供应单位或机车维修单位)供货的合同(采购订单)和相对应的发票(均为复印件)。
3.1.2.2.进口配件须提供海关报关单或原产地证明,如进口配件的授权书非中文件,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3.1.3.BJ-06包件需符合以下资质
3.1.3.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机车制造企业,须提供投标物资对应机车型号的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部件生产企业:
①提供投标物资所属部件供给对应机车制造企业的供货证明(复印件),供货证明至少包括合同、装车证明等材料之一;
②提供投标物资所属部件近五年内向任一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含物资供应单位或机车维修单位)供货的合同(采购订单)和相对应的发票(均为复印件)。
(3)零配件生产企业,须满足下列两项条件之一:
①提供投标物资供给对应机车制造企业的供货证明(复印件),供货证明至少包括合同、装车证明等材料之一;
②提供投标物资近五年内向任一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含物资供应单位或机车维修单位)供货的合同(采购订单)和相对应的发票(均为复印件)。
(4)机车制造企业或配件生产企业代理商,若为机车制造企业代理商,须取得机车制造企业出具的有效授权;若为配件生产企业代理商,须取得生产企业出具的有效授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提供代理商或授权配件生产企业投标物资供给机车制造企业的供货证明(复印件),供货证明至少包括合同、装车证明等材料之一;
②提供代理商或授权配件生产企业投标物资近五年内向任一铁路局集团公司(含物资供应单位或机车维修单位)供货的合同(采购订单)和相对应的发票(均为复印件)。
3.1.3.2.进口配件须提供海关报关单或原产地证明,如进口配件的授权书非中文件,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3.1.3.3.轴箱螺栓、拉杆装配允许外购。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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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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