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招标文件“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四、本项目代煎代配药品清单及代煎费明细”表中第1项服务需求“阿胶(东阿)”的:“单价限价/基准价①(元/kg):1980.08,预估采购数量:22.38”更正为:“单价限价/基准价①(元/kg):2912.29,预估采购数量:1.62”。同时,增加服务需求“序号:496,名称:阿胶,单位:kg,单价限价/基准价①(元/kg):1980.08,预估采购数量:20.00,备注:拒绝进口”。
2.将招标文件“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五、实质性条款”表中第9项的:“★2.投标人需满足医院对中药代煎需求,应保证按处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规范煎煮,并对煎煮质量负责,对患者投诉属中药代煎问题负责。”更正为:“★2.如遇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就中标药品的全部或部分组织统一招标采购的,或者根据法令、政策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另行就中标药品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本项目合同终止。”
3.将招标文件“第四章 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四、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表中第9项的:“★2.投标人需满足医院对中药代煎需求,应保证按处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规范煎煮,并对煎煮质量负责,对患者投诉属中药代煎问题负责。”更正为:“★2.如遇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就中标药品的全部或部分组织统一招标采购的,或者根据法令、政策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另行就中标药品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本项目合同终止。”
4.将招标文件“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中的“八、商务要求”更正为:“七、商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