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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镜中心微创诊疗技术能力提升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内镜中心微创诊疗技术能力提升项目,分为三个标段:

第一包: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8621号-1-1(1)

2.项目名称:内镜中心微创诊疗技术能力提升项目-电子内窥镜

3.预算金额:540万元

4.采购需求:包含十二指肠镜系统 1套、电子胃肠镜系统1套(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5.供货地点:按合同或买卖双方约定时间交付采购人指定安装地点

6.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在15日内交货

7.本项目为公开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包: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8621号-1-1(2)

2.项目名称:内镜中心微创诊疗技术能力提升项目-输尿管镜

3.预算金额:48万元

4.采购需求:包含输尿管镜3台套、输尿管镜(超细)1台套(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5.供货地点:按合同或买卖双方约定时间交付采购人指定安装地点

6.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在15日内交货

7.本项目为公开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三包: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18621号-1-1(3)

2.项目名称:内镜中心微创诊疗技术能力提升项目-绿园门诊胃肠镜诊疗室建设

3.预算金额:90万元

4.采购需求:按照卫生部内镜清洗操作规范的要求,用于软式内镜清洗的设备,嵌入内镜追溯管理系统,配有槽体及附件,对医院皓月院区胃肠镜室胃镜、肠镜的清洗消毒,根据医院的场地和实际需求进行现场设计,实现对软式内镜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工作。包含内镜清洗工作站(一胃一肠)2台套、内镜储镜柜1台套、内镜专用纯水机1台套、空气消毒机3台套、无接触洗手盆3个、内镜追溯管理系统软件1套、储镜车2台套、以及清洗工作站配套设备设施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5.供货地点:按合同或买卖双方约定时间交付采购人指定安装地点

6.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在15日内交货

7.本项目为公开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注: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的,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经营和供货能力。

(2)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5)若投标人为制造商,应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其所投产品制造商应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注:①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设备,投标人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②不属于医疗器械的设备,投标人无需提供上述要求的相关证件,但须提供该产品不属于医疗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③境外投标人无《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可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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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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