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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城安一至十一期光纤链路租赁服务采购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501]FJSZXD[GK]2025018

项目名称: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城安一至十一期光纤链路租赁服务采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5,170,326.00元

采购包1(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城安一至十一期光纤链路租赁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5,170,326.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170,326.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C17990000-其他电信和信息传输服务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城安一至十一期光纤链路租赁服务 3,353(条) (一)本项目的光纤线路租用服务,所采用的设备需满足视频安全稳定传输需要,光缆应布放到采购人要求的位置,即服务清单中前端监控点位到所辖派出所机房、丰泽公安分局机房或泉州市公安局机房的端到端通信服务。每个前端监控点需满足百兆以上带宽,配备至少1光4电的PON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两端设备端口之间网络通信所需的所有通信设备(包含光电转换设备跳接设施、头尾光纤交接盒、接口跳接、转换尾纤、光纤模块等通信所需的各种设备),并负责网络调通。 (二)为保障该光纤数据网络的稳定性与可扩展性,投标人提供的端到端光纤线路服务的网络带宽速率须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且应用带宽100M及以上,光纤线路具有可扩展性,链路扩展无额外收费。采用PON组网的投标人必须保证本项目租用线路在光线路终端设备(OLT)上PON口专网专用,不得与企业宽带、公众宽带等混用。光缆铺设与光芯的光衰须符合《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51171-2016)、《通信线路工程设计标准》(GB50373-2019)等国标与行业标准。到达采购人对接设备端口的丢包率为0,延时小于5毫秒。必须满足采购人的数据、语音和视频业务的传输要求。 (三)为避免视频监控网络中断,中标人须确保所有光纤线路保持畅通,具备复用的线路需充分复用,费用按实际交付使用数量据实结算。 (四)供应商要对维护保养服务作出如下承诺: 1.中标人负责保障所提供的光纤线路服务的各项运管工作,确保通信安全畅通,并指定专人对接采购人做好本项目相关服务,提供7*24小时故障申告处理和投诉服务,服务未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对接人员,中标人应无条件执行。 2.项目运维参照《泉州市城市安全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管理,投标人需作为运维角色参与运维考核体系。如遇通信故障,投标人应参照《泉州市城市安全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办法》中不同等级故障的时效规定,在规定时效内处理并完成故障修复,实现采购人要求的网络服务,超时处理或未处理事件对应的点位当月租赁费按80%进行结算。点位因链路问题连续掉线时长≥120小时,该点位当月租赁费为0元。 3.因征地拆迁、道路改造等原因需取消前端视频监控点位,采购人提前告知后,供应商应从次月起停止改点位所用的光纤链路租赁服务。 4.因征地拆迁、道路改造等原因需迁移前端视频监控点位,采购人提前告知后,供应商应配合开展点位所用的光纤链路迁移。 5,170,326.00 信息传输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采购人另有要求的按采购人的通知为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本项目为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中标人将采购项目预留份额向一家或者多家中小微企业分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1、投标人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里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合同总金额的80%以上。分包对象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2、如果投标人本身为中小企业,视同符合上述资格条件,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为判定标准; 3、投标人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1)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信息传输业”。;(3)供应商或其总(母)公司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投标人从事建设、管理经营、维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业务且具有本地光缆干线网络的。。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节能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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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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