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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厕项目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农村公厕项目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 辽宁冠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11-03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112-01798
项目名称:农村公厕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750000
最高限价(元):2750000
采购需求: 查看

一、项目概况

★1.履约期限:计划履行期限两年,每年考核达标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签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2.履约地点:沈阳市浑南区

★3.付款方式及条件:

作业经费按5:3:2模式进行拨付。具体支付程序:

(1)每月拨付50%的作业经费作为运转保障金,用于人员实发工资和车辆油费,确保企业能够基本运转。

(2)下一年初拨付当年30%的作业经费,结合监管部门当年考核结果进行拨付。

(3)合同期满拨付20%的作业经费,按照总体服务期考核结果及合同要求进行履约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因乙方的错误而导致的支付延误,甲方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二、服务需求

1、公厕明细表

序号 公厕点位 所属街道 备注
1 罗官公厕 东湖街道 1、开放时间: 夏季 5:00-22:00.冬季6:00-21:00。2、每天全面打扫、消杀。3、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粪便,清掏出的粪便应送往粪便处理厂处理,不得任意排放4、清掏厕所时应保持作业场地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5、如遇节假日或政务活动需要延迟开放,按甲方要求时间执行。 1、设专人管理,清扫保洁,无断岗、脱岗现象。2、室内地面及室外周围3公尺内打扫干净,无杂物杂草。3、便池畅通,四壁、蹲位及其他设施无污物、污渍、蛛网、积尘。4、厕内通风良好,无臭味。5、保持厕内通风良好,保证正常用水。6、保持各类导向标识齐全、完好、整洁。7、粪便清掏及时,夏季无满溢、冬季无起楼。8.公厕按要求正常开放,不得无故关停,出现故障及时维修,在维修范围内,需及时免费维修,避免造成公厕关闭情况,维修时间超 24小时的要提前进行报备,按照一客一保洁标准扫保作业。合同期内如有新建公厕,中标企业需安排人员免费运行1-2个月,无问题后交接核算费用。
2 李相公厕 东湖街道
3 兴农公厕 东湖街道
4 畜牧场公厕 东湖街道
5 祝家大集公厕 祝家街道
6 下高士公厕 祝家街道
7 小常王寨公厕 祝家街道
8 李麦峪公厕 祝家街道
9 荷花湖南公厕 满堂街道
10 英达村公厕 满堂街道
11 施家寨公厕 李相街道
12 王宝石寨公厕 李相街道
13 全健公厕 高坎街道
14 高坎公厕 高坎街道
15 伯官桥公厕 高坎街道
16 鸟岛公厕 满堂街道
17 滨水路公厕 满堂街道
18 东港公厕 满堂街道

2、基础设施更换、维修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备注
1 灯具、单控开关、插座、电线管、电线、墙上通风机、排气扇、照明灯、烘手器、洗脸盆(台下式、立柱式)、地漏、小便器、蹲便器、坐式大便器、地热清洗、水钻打洞、前置过滤器、铝合金窗纱扇、门吸、洗漱台开孔、洗漱台石材磨边、不锈钢大、小拉手、毛巾杆 、卫生纸盒 、肥皂盒 、镜面玻璃 、卫生间(门锁、门折页、吊钩、门插销)、窗帘轨(明装、暗装)、门帘、不锈钢(扶手、栏杆)、拆旧木门锁、拆除(锁、折页、吊钩等小件) ★本设备明细为常规易损部件,最终以服务期内实际发生维修内容为准。★公厕等建筑设施的维修项目,在合同期内对建筑设施承担维修维护工作,保证正常运转。
2 电力电缆型号、规格:YJV-3*2.5+1mm2、YJV-3*4+1mm2、YJV-3*6+1mm2、YJLV-2*25mm2、YJV-3*25+1mm2
3 空气开关 型号、规格:15A、20A、32A、40A、63A、100A
4 电线型号、规格:ZR-BV-2.5mm2
5 电线管型号、规格:SC20
6 室内塑料给水管规格、型号:DN15、DN20、DN25、DN32、DN40、DN50
7 截止阀规格、型号:DN20、DN25、DN32、DN40、DN50
8 室内塑料排水管规格、型号:DN100、 DN75、DN50
9 水龙头 型号、规格:DN20
10 分水器 型号、规格:8路以内
11 上水管保温、上水设施等型号、规格:20mm厚
12 电气设备安装及脚手架搭拆费
13 通风空调安装及脚手架搭拆费

★3、吸污车车辆要求

3.1.车辆必须为国家发改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

3.2.车辆必须通过国家强制产品CCC认证;

3.3.车辆应有免征车辆购置税证明文件

3.4.汽车尾气排放要达到国家要求;

3.5.车辆底盘合格证、整车合格证等相关证明齐全;

3.6.车体主要颜色为白色;

3.7.车辆生产企业应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8.采购5吨车型较为适宜。

★4吸污车作业要求

★4.1.作业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规范:

4.1.1.铁钩打开化粪池的盖板,在化粪池井盖打开后先通风10-15分钟,人不站在池边, 禁止在池边点火、吸烟或接打手机,以防沼气着火或爆炸伤人。人切勿下池工作,防止人员中毒或陷入水中。如不得不下池,须戴上防毒面具、穿好防化服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4.1.2.用扒子搅散化粪池内杂物结块层。

4.1.3.吸粪车开到工作现场,将吸粪胶管放入化粪池内。

4.1.4.启动吸粪车的开关,吸出粪便、污物直至化粪池内的化粪结块物基本吸完为止,车行前将吸粪管控干净,防止弄脏工作现场和过往行人的衣物。

4.1.5.化粪池井盖打开后工作员不能离开现场,清洁完毕后,随手盖好井盖,以防行人掉入井内发生意外。

4.1.6.盖好化粪池井盖,用清水冲洗工作现场和所有工具。

★4.2.粪便运输

粪便运输车辆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密闭、整洁,并与处理设备进料装置匹配,不得洒漏,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车辆容貌标准达到:

4.2.1.车容、车貌达不到洁净标准,不得出场作业;车辆回场后及时进行冲刷、清洗、擦拭,整理驾驶室卫生。

4.2.2.车体喷漆完好、无色差、无严重掉漆和锈斑;凹陷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厘米,锈斑、脱漆不超过5平方厘米;

4.2.3.车辆标识、车体张贴、车辆门徽、编号、标牌、标语等标识应统一制作喷涂;不得随意更改、涂抹、覆盖或改动位置。

4.2.4粪便排放处理,要符合环保要求,按市里指定地点进行排放。

5、作业人员要求

5.1.本次服务人员不少于36人,年龄60周岁以下。

5.2.上岗作业人员按要求规范穿着作业制服(衣、帽、鞋、手套),做到统一、合体、完好、整齐、干净,中标企业定期为保洁作业人员更新春秋、夏、冬作业制服,确保制服材质舒适透气、有安全防护功能、外观简洁大方。

5.3.聘用作业人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沈阳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相应作出调整,不得拖欠作业人员工资。中标企业必须保障作业人员的正常休息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及补贴。

5.4.中标人须在中标后30日内将所有项目人员团队组建到位,中标人需与项目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其岗位职责及薪资福利待遇。

5.5.中标人在聘用员工后要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思想品德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5.6.中标人配备的人员须专职服务本项目,擅自更换以上人员的行为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

5.7.中标人及其聘用员工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者的各种权益,以及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包括安全生产。

5.8.中标人必须有切实可行的作业实施方案,接管后须优先接收原有一线作业人员,且薪资福利待遇不低于现有人员工资标准及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6、公厕作业标准

6.1.公厕卫生保洁要求、内容与说明

公厕内外卫生整洁:无烟头、纸屑、无痰迹、无积水、无污物、无污泥、便池无尿碱、无杂物堵塞、便槽无粪迹尿碱、蹲位内无粪便、门、窗、镜面、扶手等整洁,无灰尘、内外无小广告牛皮癣、无蜘蛛网、无乱写乱涂画、按时消毒除异味、定时冲洗和冲刷、厕外周边2米内无杂物,干净整洁,保洁到位。

6.2.公厕管理人员作息与管理制度

(1)公厕开放时间(夏季5:00-22:00,重点街路、繁华地区延至24:00;冬季6:00-21:00),实行对班作业(作息时间如若重新调整,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

(2)公厕管理人员按时到岗,不迟到、早退,严禁离岗,工作期间不闲谈、不聊天、要仔细查看设施有无问题。管理制度上墙;

(3)公厕内外不乱堆、乱摆、乱放杂物及其他电器等违规物品,影响市容;严禁酒后上岗,不穿拖鞋,穿着工作标志服装上岗。

6.3.安全、文明作业要求规范

(1)要求公厕管理人员必须着标志服装。必须具有所属单位的明显标志,中标人定制的服装样式必须经甲方同意;

(2)听从工作安排,遵守公厕工作纪律和规定;公厕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文明规范上岗作业;

(3)新的保洁员上岗之前,承包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作业安全和提高安全意识,经常对公厕管理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

(4)在雨雪冰冻天气,根据要求公厕通道应铺设防滑垫等,负责周边2米范围内的除雪任务。

6.4.设施完好,及时维护按照目前环卫所管理的公厕设施分类:

(1)各类阀门,水龙头、供水设施、各类水箱、热水器完好;

(2)拖把池、小便器、坐便器、蹲便器、门窗镜纱窗完好;

(3)上下水管、照明系统、蹲位男女挡板、残疾人扶手和无障碍设施、灭蝇灯皮帘使用正常,毒饵盒及时投饵;

(4)化粪池密闭完好,上盖无损坏,不满溢;公厕内外装饰、地面墙面无破损及设施维护到位。

6.5.公厕标识标牌完好,便民投诉电话完整

(1)公厕管理制度牌、男女公厕各类标识牌等字迹清晰,无缺损、脱落;

(2)监督制度体系、投诉及便民服务电话设施等齐全。

6.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作业时间:(夏季5:00-22:00,重点街路、繁华地区延至24:00;冬季6:00-21:00)

(2)作业要求:设置应急指挥组,作为整个应急处突击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和请示,负责与应急部门联络,负责协调应急期间各救援队伍的运作,统筹安排各项应急行动,保证应急工作快速、有序、有效地进行;

(3)确定各小组成员、联系人联系电话、值班电话(分白天和夜间);

(4)应急措施:根据不同事件,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措施要快速反应、准确判断、合理调度、有效处置。对安全生产和作业质量突发事件、临时性应急任务,能够做到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尽可能的降低不良的社会影响,最好效果的完成应急任务。

6.7.用水用电和设施管理要求

(1)节约用水;

(2)严禁私接水电或对外售水等现象;

(3)爱护公厕设施、设备、节约用电;

(4)公厕管理间各类工具和物品摆放整齐,不乱堆放,拖把池严禁摆放工具等。

7、管理要求

7.1.中标人需在浑南区单独成立项目部且配备独立办公场所,所有人员必须为本项目专有人员。

7.2.所有车辆应按规定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影响市容。所有作业车辆要按照招标人要求统一标识,规范、清晰。

7.3.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人数要求配备人员,实际作业人员不得减少,每月甲方检查时每少一人当月扣除中标人5000元人民币。人数低于标书规定的80%以下,招标人有权终止本项目。白班人员必须在岗,不得连班。

7.4.中标人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主管部门的工作会议,或者到主管部门听取对项目公司实际工作意见,未参加会议或未前往主管部门了解公司工作意见每季度扣除承包经费10000元人民币。

7.5.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环卫部门交办的涉及本项目的各类案件,拒不接受的或者接受后处理不及时、不彻底的,一次扣除2000元。

7.6.项目正式运营后,每月车辆检查中,每少一辆车,当月扣除中标人1万元。

7.7.如因拆迁等原因导致公厕停止使用的,将按照公厕面积核减相应服务费用,同时核减对应公厕保洁员配备人数。

7.8中标人应与上一服务期限的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妥善完成工作交接,并配合甲方人员进行确认。

8、法律责任

8.1.中标人负责服务内容的安全作业管理,制定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

8.2.中标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专业培训,安全教育,做到遵纪守法。

8.3.服务期内所发生的民事、刑事、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4.在服务期限内,因中标人管理不善,导致服务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造成严重影响,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中标人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8.5.在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密切注意气象预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暴风雨、洪水、雷电、冰冻、高温等造成人身损害。

8.6.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给第三方,如有违反,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需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7.中标人及时维修设施设备,影响转运工作的,招标人有权追究中标人的经济责任。

9、其他要求

9.1.作业落实保证措施:中标人统筹各项作业配备,招标人配合协调,费用中标人自付。

9..2.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1)投标人从事业务范围以公共厕所保洁、设施维护为主的环卫服务类企业,制定保洁、维护等作业方案内容应符合省、市相关环卫规范作业要求,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完善创新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2)特殊天气及重大活动应急及保障方案:投标人对暴雨、降雪等特殊天气须作出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对区内重大活动、迎检安排须有相应应急措施及预案。

9.3.招标人所列数据如有误差,以本次招标数据为准,同时由于其他原因无法保洁的,以实际接受公厕数量以及面积为准,相关费用暂扣,待满足条件后再行支付。

9.4.项目实施方案中的作业规划和作业方案需上报环卫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不得随意更改。

9.5.中标人负责组建本项目作业及管理队伍,包括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守法守纪教育、考核监督、工资等各项费用发放、按时交纳人员社会保险等。

9.6.在服务期内,如招标人增加服务公厕数量,则按此项目中标价格核算对应服务费用。

9.7.其他因素: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脚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设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既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两年并可续签一年,两年期满考核达标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签一年,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中内容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政策(含监狱企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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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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