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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经十一路(幸福路-幸余路)工程、纬十一路(经十一路-通京大道)工程、经十一路东侧规划路(幸福路-纬十一路)工程施工资格后审公告

经十一路(幸福路-幸余路)工程、纬十一路(经十一路-通京大道)工程、经十一路东侧规划路(幸福路-纬十一路)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经十一路(幸福路-幸余路)工程、纬十一路(经十一路-通京大道)工程、经十一路东侧规划路(幸福路-纬十一路)工程  已经南通市崇川区数据崇数据[2024]146号、147号、崇数据2[2024]51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南通市崇川区城市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经十一路(幸福路-幸余路)、纬十一路(经十一路-通京大道)、经十一路东侧规划路(幸福路-纬十一路)

2.1.2建设规模:一个标段,经十一路(幸福路-幸余路)全长约625米,规划宽度24米;纬十一路(经十一路-通京大道)全长约530米,规划宽度18米;经十一路东侧规划路(幸福路-纬十一路)全长约280米,规划宽度18米。合同估算价3080万元。

2.1.3工期要求: 2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12月,竣工日期:2026年7月(具体开工时间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1.4其他: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施工图所示的经十一路(幸福路-幸余路)工程、纬十一路(经十一路-通京大道)工程、经十一路东侧规划路(幸福路-纬十一路)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排水、交通设施、绿化等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级建造师的,必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执行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江苏省二级建造师的,必须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文件要求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并及时更新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

3.3 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2 年10月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 2400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如“竣工验收证明”上未体现竣工验收时间的,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1)须同时提供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以上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业绩证明材料若未体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的,还应提供能体现该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原件的扫描件须上传至诚信库。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这三项证明材料中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如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经业主同意的变更证明及经监管机构备案过的材料(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工程完成 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3)上述业绩材料中未体现合同金额的,则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第三方咨询单位公章的结算审计报告并同时提供建设单位联系人、岗位及联系电话,否则不予认可。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4.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4.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4.4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如为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

3.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6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监察等有关处罚或认定的;

√企业近1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企业近三个月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不合格名单如下:  /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8根据苏清办〔2024〕12 号文及苏建函建管〔2025〕183 号要求,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

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省内工程投标。

3.9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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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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