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原址装修及消防改造工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项目编号:JLS20251014FJSZ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原址装修及消防改造工程项目已由吉行复【2025】114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原址装修及消防改造工程;
2.2建设规模:装修面积1717㎡,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
2.3建设地点: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蛟河大街10号(朝鲜族饭店楼)1层2门;
2.4招标范围:蛟河支行原址装修及消防改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含全部内容;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段;
2.6计划工期:2025年12月01日—2026年03月31日,共120日历天;
2.7最高投标限价:4915057.24元;
2.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2.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三级及以上安防资信等级证书,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换证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
3.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注:按照《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吉建规【2025】4号要求,被更换的施工项目投标人(含入吉建筑业企业)的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否则废标。
3.3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应岗位证书,启用电子证书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以上人员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的人员应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更换,以上人员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信息内。
3.4投标人须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财务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三年,则须提供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3.5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4)在近三年(2022年10月0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7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凡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不到的企业和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投标。
3.8投标单位提供的业绩应符合《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招(2017)6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获奖工程业绩加分管理的通知》【吉建招(2017)8号】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招(2017)9号】文件要求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部分内容的通知》(吉建管〔2025〕9号)文件要求。
3.9本项目执行《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吉建管〔2020〕8号)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吉建管〔2023〕20号)中相关规定。
3.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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