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PLM系统应用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NPCWZ-2025-JCDL-03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PLM系统应用建设项目,招标人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PLM 作为产品研发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关键环节,能够为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借助 PLM 系统,打通产品从规划、设计、制造到服务的全流程数据,实现跨部门、跨地域的协同,推动企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支撑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项目实施范围:涵盖动力装备研究院(数智技术中心)、生产经营部、机加分公司、装配试验分公司、质量工艺监督中心、新能源科技分公司、智控成套分公司、智能动力装备分公司。
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新建PLM系统1套;
新建系统应采用成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符合信创要求的技术、软件产品。符合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符合中国石油集团和济柴动力公司网络安全要求,功能及性能符合用户实际需要。
1)企业项目管理流程、工艺编制与发布流程、图文档发布流程、设计变更流程梳理;
2)图纸、工艺、技术通知等文件模板、质量体系编码规则梳理与系统配置;
3)产品分类管理,编码管理,图号与物料编码对应关系等梳理与系统配置;
4)项目任务与风险管理配置;
5)工艺卡片模板设计与定制化开发,工艺基础资源库设计,工艺变更管理;
6)PLM系统与大集中ERP、MES系统及UG软件接口调研与个性化开发;
7)系统部署上线与实施;
8)典型产品试运行,问题优化与整改;
9)系统整体联调、上线培训、功能优化及运维等工作;
10)按照网络安全要求进行系统网络安全防护配置;
11)企业提出的系统其它建设内容工作。
2.2 招标范围:PLM系统的实施,原有数据的迁移以及相关系统的集成等内容。
2.3服务内容:通过PLM系统实现研发项目管理、产品数据管理以及工艺数据管理一体化,打破研发、工艺、项目管理的信息沟通壁垒;打通BOM传递链条,实现BOM全业务贯通,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产品设计质量;为企业向服务型制造转型,打造智能工厂、迈向智能制造奠定坚实基础。PLM系统项目内容主要包含产品数据管理:产品结构管理、图文档管理、工作流管理、变更管理、基础信息与集成管理;结构化工艺管理:定额管理、工艺文件管理、工艺路线管理、工艺规程管理、报表管理、工艺资源管理、工作流管理、变更管理、基础信息与集成管理;项目管理:项目计划管理、项目任务管理、项目资源管理、项目交付物管理、项目看板、工作流管理、变更管理、基础信息与集成管理等功能。完成现有UG软件及老PDM数据的迁移及集成工作,同时结合济柴业务需要与中石油集团大集中ERP系统、MES系统进行数据集成。
价格计量单位:人民币元。
2.4 工期(交货期): 2026年8月31日前。
2.5 项目标段划分:1个标段。
2.6 项目交货地点: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
2.7质量保证期限: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2.8付款方式:中标人如为中小微型企业,电汇支付;中标人如为大型企业,支付承兑汇票。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售后服务能力;
3、投标人必须具备至少一个相关PLM产品专利;
4、投标人必须具备至少一个相关PLM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
5、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能少于1年;
6、投标人需提供PLM软件应用的客户案例(标的100万元以上)至少1项(以合同为准,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及发票)。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以及投标人的供应商资格没有被中石油冻结、中止、终止等情况。
3.3 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信誉要求:
(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
注:上述三项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投标人存在上述问题的将被否决。
(4)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暂停投标资格:失信分达到8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半年;失信分达到9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一年;失信分达到10分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两年。暂停期满后恢复投标资格,有效期内的失信分继续加价或扣分。
取消投标人资格:失信分超过10分及以上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投标资格三年。期满重新获得投标人资格的,失信分不清零,有效期顺延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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