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吉林分公司新能源开发公司吉林省区域内风电项目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服务框架协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5-10-3-117)
项目所在地区:吉林省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吉林分公司新能源开发公司吉林省区域内风电项目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服务框架协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吉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吉林省
2.2 规 模: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华能吉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展2025年至2026年吉林省区域内风电项目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服务招标工作,服务期限以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共计开展200个风力发电机组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项目在所建县域内,要满足在自然标高0点基础上,所建风机高度必须满足275米以上的审批(例如风机塔筒高度160米与叶轮直径230米的叠加高度),协助招标方取得东北民航管理局关于相关风电项目的净空高度审核意见复函。
本次招标分为2个标段(分为吉林省白城地区和吉林省白城以外地区两个标段),每100个风电机组为1个标段,投标方按照单个风机点位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进行报价,结算方式以单个风电项目所涉及的风机点位个数据实结算。投标人最多只能中标1个标段。如同一投标人在2个及以上标段综合得分排序均第一,则按照招标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用2个标段综合得分第一、第二的投标价交叉相加总价最低的方式,确定各标段中标候选人的组合方式及排序,如投标人在某1个标段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其他标段不再参与推荐。
详见下表:
标段 |
标段名称 |
标段内容 |
项目 地点 |
主要内容 |
备注 |
1 |
华能吉林分公司新能源开发公司吉林省区域内风电项目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服务框架协议标段包1 |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新能源开发)吉林省(白城地区)区域内风电项目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服务 |
吉林省 |
100个风电机组为1个标段,投标方按照单个风机点位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进行报价,结算方式以单个风电项目所涉及的风机点位个数据实结算。 |
包括但不限于(通榆新通40万千瓦风电项目、洮南昊安20万千瓦风电项目、未来新增项目等) |
2 |
华能吉林分公司新能源开发公司吉林省区域内风电项目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服务框架协议标段包2 |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新能源开发)吉林省(白城以外地区)区域内风电项目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服务 |
吉林省 |
100个风电机组为1个标段,投标方按照单个风机点位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进行报价,结算方式以单个风电项目所涉及的风机点位个数据实结算。 |
包括但不限于(前郭乌兰图嘎15万千瓦风电项目、珲春自带负荷新能源项目、未来新增项目等) |
2.3 标段划分: 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
2.4 服务地点: 吉林省
2.5 服 务 期: 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开展工作之日起20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2.6 招标范围:编制吉林省区域内风电项目所需的航空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项目在所建县域内,要满足在自然标高0点基础上,所建风机高度必须满足275米以上的审批(例如风机塔筒高度160米与叶轮直径230米的叠加高度),协助招标方取得东北民航管理局关于相关风电项目的净空高度审核意见复函。详见技术规范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1 资质要求:无。
3.2.2 业绩要求: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项编制与机场相关的航空类的电磁影响评估报告业绩,需附合同业绩复印件(合同至少包括反映合同内容页以及签字盖章页)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10月16日9时00分起至2025年10月22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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