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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加氢催化剂再生、重生、还原及代保管服务

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加氢催化剂再生、重生、还原及代保管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FSSH-FW-EC-2025-097

 

1. 招标条件

抚顺石化公司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加氢催化剂再生、重生、还原及代保管服务招标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立项、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经落实,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拟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2025年检修期石油二厂卸出的催化剂再生及代保管预计116.37吨;部分催化剂需要根据卸出后的分析数据再确定是否再生或重生,因数量不能确定,拟进行2025年度框架招标。

招标范围为:石油二厂煤油加氢催化剂5.87吨,加氢裂化精制催化剂68吨、柴油加氢催化剂42.5吨,进行再生重生,再生后催化剂需要代保管至少4年。

石油二厂2025年固定床催化剂再生、重生、还原计划表

序号

装置名称

三剂名称

用剂牌号

供方来源

再生和后续处置

再生/重生数量(t)

1

17万煤油加氢

催化剂

FHUDS-6

抚顺石化催化剂厂

再生、重生后备用,代储存

5.87

加氢裂化

催化剂(R-101/102)

HYT-6219

抚顺石化催化剂厂

再生、重生后备用,代储存

68

2

180万柴油加氢

催化剂(R-101)

FHUDS-8

抚顺石化催化剂厂

再生、重生后备用,代储存

42.5

共计:116.37吨,数量按照上一周期装填量计算,卸剂存在损耗以实际出厂检斤数量为准。

特别提示:投标方需具有催化剂专利商器外再生的许可(推荐书或授权书或协议;石油二厂HYT-6219不需要提供授权证明),以上再生数量为框架招标,部分催化剂可能存在不具备再生、重生条件,待卸出后根据分析结果再确定是否再生、重生,存在不需要再生、重生直接按废催化剂处理的可能,跨省转移的投标方必须具备办理辽宁省环保厅跨省转移危废的能力,请投标方在参与投标时对可能无法实施的风险予以慎重考虑。

2.2 服务地点: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

2.3 服务期: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催化剂再生、重生、还原时间根据装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石油二厂再生催化剂需要含代保管至少4年,实际代保管时间按生产需要另行约定。

2.4服务标准:催化剂再生、重生、还原满足《再生、重生、还原技术要求》及相关验收标准。

2.5 具体情况见编号为 FSSH-FW-EC-2025-097的招标文件。

2.6商务计价方式:固定单价。

2.7最高限价:普通剂再生、重生单价不超过费1万元/吨,(含税、催化剂自提的运费、装卸费,包装费、代保管费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单位名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营业范围等信息截图)。

3.2资质要求:

(1)投标人需要持有FHUDS系列催化剂技术方中石化(大连)石油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院)器外再生的许可或授权,石油二厂HYT-6219不需要提供授权;

(提供推荐书或授权书或协议)

(2)投标人需要持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类别必须包括HW50类石油产品加氢精制、加氢裂化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

(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3)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运输;如投标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须提供与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道路运输协议(合同),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运输,且协议(合同)有效期应满足再生服务时间要求。驾驶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驾驶资质,押运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资质。

(提供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至少有1套200万吨/年以上加氢裂化装置催化剂再生、重生业绩。用户业绩证明(至少包括:再生催化剂名称和规格型号,涉及装置名称、规模、再生时间、用户联系方式、发票、合同,必须包含以上内容方为有效业绩证明文件)。

3.4信誉要求:

①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④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⑤列入抚顺石化公司“黑名单”的服务商不具有投标资格;评标现场将对投标人提供的网站截图进行查询核实,如核实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以评标当日查询为准。

3.5财务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状况表。成立日期晚于2023年1月1日的,从成立年开始提供。

3.6其他要求:

除央企及其所属单位之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主要人员相同的或存在管理、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以天眼查信息查询为准)。

3.7 联合体要求: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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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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