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郊)铁路成都至眉山线工程、市域(郊)铁路成都至德阳线工程自动售检票及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系统集成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市域(郊)铁路成都至眉山线工程、市域(郊)铁路成都至德阳线工程已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川发改基础〔2022〕461号、川发改基础〔2023〕6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成眉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四川成德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项目业主按政府有关规定筹集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自动售检票及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川发改基础〔2022〕461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项目建设地点:
(1)市域(郊)铁路成都至眉山线工程:成都市、眉山市
(2)市域(郊)铁路成都至德阳线工程:成都市、德阳市
2.2项目概况:
(1)市域(郊)铁路成都至眉山线工程:线路起于成都市红莲站,与轨道交通16号线、19号线换乘,止于眉山市眉山东站,线路全长59.139km(成都范围内长度19.282km,眉山范围内长度39.857km),其中地下段长10.077公里,高架段长46.180公里,路基段长2.882公里。全线共设车站13座(高架站8座,地下站5座)、煎茶车辆段1座、眉山北停车场1座、主变电所2座、控制中心1座。
(2)市域(郊)铁路成都至德阳线工程:线路起于成都地铁1号线韦家碾站,与轨道交通18号线、5号线换乘,止于德阳市德阳北站。成都段线路长30.619km,其中地下段长12.177km,高架段长18.130km,路基及过渡段长0.312km。成都段共设车站8座,其中地下站6座,高架站2座。成都段设凤凰山停车场1座,主变电所1座,控制中心1座;德阳段线路长40.250km,其中地下段长11.603km,高架段长27.263km,路基及过渡段长1.384km。德阳段共设车站7座,其中地下站4座,高架站3座。德阳段设德阳北车辆段1座,主变电所2座。
2.3招标范围:
市域(郊)铁路成都至眉山线工程、市域(郊)铁路成都至德阳线工程自动售检票、智慧乘客服务平台(含车站安检设备)、场段(含无人值守车站)安防系统集成安装,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售检票系统、智慧乘客服务平台(车站级)、车站安检设备、场段(含无人值守车站)安防系统的设备采购、安装、系统集成及相关服务。
2.4计划工期:
2025年11月30日~2027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招标人有权调整时间为1年,费用不调整。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条件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业绩要求
在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时间在前述时间内),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1)(2)业绩。
(1)具有1个合同金额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且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
(2)具有1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且该线路人脸识别乘车系统已向乘客投入使用。
备注:①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项目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合同项目竣工证明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或实体验收证明或项目已投入使用的业主书面证明)复印件;若单个合同包含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以外的专业且前述资料不能体现专业合同金额的,需提供能体现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对应金额的合同文件或业主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人脸识别乘车系统是指乘客可以通过刷脸过闸设备实现无感通行的系统,包括新建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或在国内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线路自动售检票系统上进行线路级改造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合同项目已向乘客投用的业主书面证明复印件;前述资料不能证明其向乘客投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具体线路的,还需提供能体现人脸识别乘车系统向乘客投用线路的业主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城市轨道交通仅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分类》(T/CAMET 00001-2020)按照系统制式划分的地铁系统、市域快轨系统,下同。
④同一合同同时包含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业绩,或不同合同中的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业绩经组合后满足上述要求的均予以认可。如是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根据联合体分工提供对应的自动售检票系统或人脸识别乘车系统业绩业绩。
⑤投标人资质若存在承继或转移情况,在提供原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同时,还需提供类似业绩项目业主认可其业绩相应转移的证明文件;如是联合体业绩,投标人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复印件,且该投标人在联合体协议中的工作内容须符合业绩要求,否则不予认同。
3.1.3人员资格要求
(1)项目负责人:具有1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自动售检票系统或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业绩,且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
(2)技术负责人:具有1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自动售检票系统或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业绩,且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
注:①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人员业绩资料为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合同项目竣工证明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或实体验收证明或项目已投入使用的业主书面证明)复印件;前述证明资料无法体现人员信息的,还需提供业主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人脸识别乘车系统是指乘客可以通过刷脸过闸设备实现无感通行的系统,包括新建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或在国内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线路自动售检票系统上进行线路级改造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人员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协议书、项目已向乘客投用的业主书面证明复印件;业主书面证明内容包含向乘客投用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具体线路、人员在上述线路的任职信息等。
③单独的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项目业绩或弱电系统工程业绩中包含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均可;单独的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或弱电系统工程业绩中包含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均可。
④如是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技术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提供均可。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含联合体牵头人),包含人脸识别乘车系统集成商、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商;联合体须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②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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