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DZF-ZCHZB-2025-2301112
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口腔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一)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534,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清洗消毒机、台式蒸汽灭菌器):
采购包预算金额:534,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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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清洗消毒机 | 2(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396,000.00 | - |
1-2 |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台式蒸汽灭菌器 | 3(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138,000.00 | -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供货物的交货。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同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按招标公告附件格式,签署提交《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招标公告附件格式,签署提交《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招标公告附件格式,签署提交《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招标公告附件格式,签署提交《投标人资格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清洗消毒机、台式蒸汽灭菌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清洗消毒机、台式蒸汽灭菌器)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上述两个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的,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为采购项目(采购包)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采购包)的其他采购活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号投标或者未划分包号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按招标公告附件格式,签署提交《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3)如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如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