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执法装备配备(普通类)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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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5-1213 | |||||||||||
2、项目名称:河南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执法装备配备(普通类)项目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4、预算金额:36,410,000.00元 | |||||||||||
最高限价:364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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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1)采购内容:为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成效,全省生态环境执法领域需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4年版)》购置执法装备,以适应实际执法需求。本项目旨在为省本级及相关省辖市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单人防护装备、水质快检试剂包、手持光离子检测仪(PID)、风速仪、水样采样设备、便携式噪声检测仪(声级计)、防爆对讲机、多参数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便携式土壤重金属检测仪、便携式X、γ剂量率仪、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站、录音笔、通用车载诊断仪(OBD)、流量计、防爆照相机、便携式水质多参数分析仪、便携式水质快速检测仪、便携X射线荧光仪(便携XRF)、管道机器人、水质重金属快速检测仪、便携式烟气分析仪、便携式β射线颗粒物直读式检测仪、应急防护包、辐射防护包等设备装备4744台(套),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具体地址以合同约定为准。 (3)交货期: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 (4)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验收合格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 (5)质保期:自验收合格次日起1年(原货物自带的质保期高于本约定质保期的以原质保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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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且生效至质保期满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无。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的证明文件。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投标人的成立时间晚于以上规定年份的,按已有年份提供,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3.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自2025年1月1日以来连续6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供应商成立不满6个月的,则提供自成立日以来的纳税和社保证明资料。 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3.5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跳转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查询内容为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其跳转网站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以上记录的供应商为合格供应商。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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