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2025年机器人机器狗等无人智能终端设备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公开询比(询价)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2025年机器人机器狗等无人智能终端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T-20250808-040)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标包划分:本项目划分3个标包。
标包 |
采购内容 |
1 |
机器狗 |
2 |
人形机器人 |
3 |
无人车 |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3个。
1.6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每个标包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个,成交份额100%。
1.7本项目最高限价:本项目按各标包设置总价最高响应限价,其中标包1(机器狗)总价最高响应限价为人民币1397000元(含税);标包2(人形机器人)总价最高响应限价为人民币513000元(含税);标包3(无人车)总价最高响应限价为人民币90000元(含税),供应商的响应报价超过各标包总价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
采购机器人机器狗等无人智能终端设备,具体如下:
标包 |
采购内容 |
明细 |
1 |
机器狗 |
(1)大型四足机器狗1台、充电房1套、六轴机械臂1台、双光谱云台1台、多合一气体传感器1台、差分定位设备(含3年GNSS位置解析服务)1台、机载式无线通信终端2台、室外无线AP设备3台、便携式通讯终端3台、智能AR眼镜2个、智能AI眼镜1个; (2)大型轮足机器狗1台、充电房1台、双光谱云台1台、差分定位设备(含3年GNSS位置解析服务)1台; (3)小型轮足机器狗1台; (4)小型四足机器狗1台。 |
2 |
人形机器人 |
(1)两足人形机器人2台; (2)两轮人形机器人1台。 |
3 |
无人车 |
(1)无人车1台。 |
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2.2交货期:
标包1:合同签订后40日内完成供货并安装(除了充电房、AP设备以外,其他设备要求安装完成)。
标包2和标包3:合同签订后40日内完成供货并安装。
2.3交货地点:北京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2.4保修期:签署《产品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24个月。
2.5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合格,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及采购人相关具体要求(本项目技术规范书的质量验收标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依法设立: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代表其法人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2业绩要求:
标包1:供应商自2022年9月1日至本项目公开询比(询价)公告发布前一日期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合同无签订时间落款的,以合同中明确的起始执行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应具备至少1个含税金额不低于25万元的同类项目业绩。
同类项目指:四足或多足或轮足机器人,或机器狗,或巡检狗等设备的销售业绩。
标包2:供应商自2022年9月1日至本项目公开询比(询价)公告发布前一日期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合同无签订时间落款的,以合同中明确的起始执行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应具备至少1个含税金额不低于5万元的同类项目业绩。
同类项目指:两足或两轮人形机器人等设备的销售业绩。
标包3:供应商自2022年9月1日至本项目公开询比(询价)公告发布前一日期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合同无签订时间落款的,以合同中明确的起始执行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应具备至少1个含税金额不低于5万元的同类项目业绩。
同类项目指:无人车或无人巡检车或智能巡检机器人或智能巡检无人车等设备的销售业绩。
注:
①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补充提供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
②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合同,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③合同金额: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合同累计金额为准。
④合同对应的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要求:
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
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
3)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a、开票日期不早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2年9月1日至本项目公开询比(询价)公告发布前一日】区间内;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供应商)一致;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⑤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须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合同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⑥合同金额为同类项目的合同总金额/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合同累计金额,对于同类与其他产品的混合采购合同仅认可同类对应金额作为合同金额,针对所提供合同/订单/发票金额中包含非同类且在合同/订单/发票中无法直接区分扣减的,供应商须提供合同/订单买方的说明函(须加盖合同买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买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说明函中应包含该合同/订单最终有效的同类业绩金额并进行合理说明,无法区分对应金额且未提供说明函的不予认可。
⑦如为制造商响应,业绩不包含供应商之间、代理商、子公司的业绩;如为代理商响应,业绩不包含供应商之间、制造商、子公司的业绩。
⑧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3.3响应产品资格要求:
(1)响应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2)供应商应提供本项目采购范围内的所有规格型号的产品。
(3)检测报告要求:
标包1:供应商须提供通过CMA(中国计量认证)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本次响应产品(大型四足机器狗本体及大型轮足机器狗本体)或与本次响应产品同系列的产品的合格的检测报告。
标包2:供应商须提供通过CMA(中国计量认证)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本次响应产品(两足人形机器人及两轮人形机器人)或与本次响应产品同系列的产品的合格的检测报告。
标包3:供应商须提供通过CMA(中国计量认证)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本次响应产品或与本次响应产品同系列的产品的合格的检测报告。
注:须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如提供响应产品同系列的产品,须补充提供属于同系列的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4代理商:
标包1: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响应。响应产品(机器狗)接受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的响应,如供应商为代理商,则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响应产品(机器狗)的唯一授权函(授权函须由制造商盖章),且同一制造商仅能委托唯一代理商参加响应,若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响应,则制造商和代理商均将被否决响应。除机器狗以外的其他响应产品无需提供授权函。
标包2: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响应。响应产品(人形机器人)接受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的响应,如供应商为代理商,则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响应产品(人形机器人)的唯一授权函(授权函须由制造商盖章),且同一制造商仅能委托唯一代理商参加响应,若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响应,则制造商和代理商均将被否决响应。
标包3: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响应。响应产品(无人车)接受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的响应,如供应商为代理商,则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响应产品(无人车)的唯一授权函(授权函须由制造商盖章),且同一制造商仅能委托唯一代理商参加响应,若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响应,则制造商和代理商均将被否决响应。
3.5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6自然人股东:供应商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7高级管理人员: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8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享受免税优惠的除外)。
3.9不得存在的情形: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9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9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9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或总部“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品类或同类智慧物联设备“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供应商黑名单”的。
(11)供应商总部全品类或同类智慧物联设备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不得参加总部所属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12)供应商非集中采购项目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3)因撤销投标/响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全品类或同类智慧物联设备类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说明: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3.10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11转包或分包: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
3.12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5.采购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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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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