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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城市丽城贸易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生产制水用聚合氯化铝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盐城市丽城贸易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生产制水用聚合氯化铝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盐城市丽城贸易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生产制水用聚合氯化铝采购项目已批准实施,招标人为盐城市丽城贸易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国有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2025-2026年度生产制水用聚合氯化铝的生产(采购)、供应、运输、装卸等相关伴随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人提供的采购清单,招标人保留对上述招标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

2.2项目规模:本招标项目造价约554.4万元。

2.3项目地点:盐城市境内(盐龙湖水厂、城东水厂、通榆河水厂),具体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4工期:1年,自双方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每批次供货需在接招标人通知后5日内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具体以招标人每批次的书面通知为准。注:《投标函》期填写365日历天

2.5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资格等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项目实施能力。

3.1.1 投标人资格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能力提供本招标项目货物的制造厂商或其代理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经销商)投标时提供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3.1.2 投标产品:所投产品须具备省级及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件中注明液体聚合氯化铝,批件中没有注明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批件审批权限下放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3.1.3招标人推荐品牌:必盛(无锡)、宜净(无锡)、嘉灵(嘉善)、蓝遥(无锡)、博喧(扬州)、正河(淄博)、中铝(淄博)

注:本项目投标人须按上述招标人推荐品牌或厂家选择一种进行投标和报价,若投标人认为其他品牌的产品在品牌知名度、信誉度、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方面不低于招标人推荐品牌或厂家的,须在答疑截止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招标人审查认为合理的,将以招标文件答疑方式告知所有投标人予以增加,未经招标人审查同意将不得参与投标。

3.1.4投标申请人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及代理人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提供从2025 06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退休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相关证明)

3.1.5信誉要求

(1)投标人没有被国家、江苏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市级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

(2)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招标文件正文10.1.1以及10.1.2条失信行为的,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

(3)投标人不得存在: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情形。

(4)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上被公布的,自载明的发布之日开始,直至撤销或者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5)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且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

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6)投标人应保证符合上述信誉要求,如被证明违反,除按招标文件处理,还将被视为不诚信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4盐城市招投标及标后履约不良行为系统已启用,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解密报价的、投标承诺的人员不到场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将会被系统记录,影响后续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请各投标人诚信投标、确保履约。

3.5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 120 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4.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加盖投标人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

投标文件及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投标文件及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质量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 项规定

投标货物清单

符合第五章“招标需求”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其他

无本章3.2.3所列情形之一

条款号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2.2

详细

评审

报价排序标准

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

按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按照由低至高的次序

向招标人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5. 投标保证金

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3.4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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