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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屯煤矿消防系统升级改造及地面供水管路改造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屯煤矿消防系统升级改造及地面供水管路改造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屯煤矿消防系统升级改造及地面供水管路改造工程总承包(EPC),招标人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屯煤矿,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屯煤矿消防系统升级改造及地面供水管路改造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屯煤矿消防系统升级改造及地面供水管路改造工程总承包(EPC)

2.2 项目编号:SNZB-YKNY-D2025010389

2.3 项目概况:为更好的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延长矿井服务年限,完善矿区配套设施,拟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屯煤矿消防系统升级及地面供水管路进行改造。

2.4 招标范围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屯煤矿消防系统升级改造及地面供水管路改造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新建消防水池及消防、给水泵房,新增18m3箱泵一体化稳压装置,敷设消防管网,增加室内消火栓系统,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监控系统;新建水池,新设水处理设备及敷设室外自来水管、自备井水管、中水管等内容。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工程内容的设计、采购、施工、地企关系协调、手续办理等工作内容。实现设计、采购、施工、手续办理各阶段工作的合理交叉与紧密融合,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全面负责。投标人应配合招标人环境影响评价及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及验收等工作,发生的相关配合费用含在总报价内。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影响工程现场施工的临时工程、措施工程等均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最终供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格书及初步设计包含的设备、设施;其他未明确列示的、为满足本项目稳定、安全、环保、可靠运行所必须的设备及设施也在本项目供货范围之内。

(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5 建设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北宿镇南屯煤矿厂区内。

2.6 计划工期

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完成建设并试运行。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采购、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需同时具备煤炭行业(矿井)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3 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资格;拟委派的施工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矿山工程或机电工程),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均不得同时在建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任职;设计及施工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职员,需提供近6个月社保证明。

3.4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不良状态。

3.5 投标人近三年无围标、串标、骗标等不良行为记录,无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未发生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出借资质或业绩的情况。无因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限制投标的情况。

3.6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官方网站中,不存在黑名单限制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在投标文件中附信用查询)。未被山东能源列入企业信用异常名录禁止交易类。

3.7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7.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超过两家,牵头人为设计单位;

3.7.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各自分工范围内工作的资质和能力;

3.7.3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7.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招标人有权查验原件,如若发现所提供资料无效,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

4.业绩要求

投标人近五年(2020年1月1日至今,以验收日期为准)具有1项单项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元包含消防系统或供水管路施工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验收证明原件扫描件为准。合同证明材料要包含合同封皮、工程内容、合同签订页、合同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等相关资料;验收证明为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业主出具的完工证明。

业绩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业主出具的完工证明上的时间为准。

投标人如不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保留查验合同原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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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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