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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社会治理信息化及智能化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信息化执法办案中心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781]HCDL[GK]2025002

项目名称:邵武市社会治理信息化及智能化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信息化执法办案中心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8,850,000.00元

采购包1(邵武市社会治理信息化及智能化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信息化执法办案中心项目(其他信息化设备及装饰工程)):

采购包预算金额:18,175,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8,174,801.00元

投标保证金: 181,75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A02019900-其他信息化设备 其他信息化设备 1(批) 邵武市社会治理信息化及智能化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信息化执法办案中心项目(其他信息化设备及装饰工程) 18,175,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80天内

采购包2(邵武市社会治理信息化及智能化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信息化执法办案中心项目(五项体检建设)):

采购包预算金额:675,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673,782.00元

投标保证金: 6,75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A02019900-其他信息化设备 其他信息化设备 1(批) 邵武市社会治理信息化及智能化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信息化执法办案中心项目(五项体检建设) 675,000.00 工业

本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80天内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2: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本项目允许具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投标人以分支机构名义参与本项目投标(上述投标人以分支机构名义参与投标则需额外提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未提供则视为未响应;另投标人非分支机构的,则本条款默认通过.),以分支机构名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可提供上级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社保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供应商)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特殊情况的行业,按照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规定提供资格承诺函的,视为满足资格承诺函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要求。;(3)(1)投标人或其联合体成员其中一方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3)投标人拟派出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并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4)1、本项目包含“设备采购部分”、“装饰工程(含安装工程)”,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以联合体形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预留部分为“装饰工程(含安装工程)”,预留部分预算金额为3479128元,预留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具体要求如下: (1)若投标人为非小微企业的,则应当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承担预留部分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应为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1.3(2)“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②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中‘特定资质要求’”和本项第1点的小微企业。投标人还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第七章)和该小微企业成员方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且应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本项目预留部分的100%由该小微企业成员方承担; (2)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但不满足招标文件“特定资质要求”的,按前述(1)规定执行; (3)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且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资格要求,则可自主选择是否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①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按前述(1)规定执行;②若投标人以非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则须提供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3、《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填写要求:标的名称为“装饰工程(含安装工程)”,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本文件第七章,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如实填写声明函,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应与前述规定的名称及行业一致,并明确填写承接企业的具体企业类型(即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前述规定的所属行业划型标准和承接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中型或小型或微型其中一种类型并明确填写)。投标人未按照前述要求填写的,其声明函视为无效。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或承担预留部分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或承担预留部分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本文件第七章)。 4、获得本项目预留份额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5、本项目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联合体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采购包2: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产品除外), 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则须提供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3)1、本项目包含“设备采购部分”、“装饰工程(含安装工程)”,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以联合体形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预留部分为“装饰工程(含安装工程)”,预留部分预算金额为330000元,预留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具体要求如下: (1)若投标人为非小微企业的,则应当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承担预留部分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应为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1.3(2)“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②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中‘特定资质要求’”和本项第1点的小微企业。投标人还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第七章)和该小微企业成员方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且应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本项目预留部分的100%由该小微企业成员方承担; (2)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但不满足招标文件“特定资质要求”的,按前述(1)规定执行; (3)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且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资格要求,则可自主选择是否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①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按前述(1)规定执行;②若投标人以非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则须提供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3、《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填写要求:标的名称为“装饰工程(含安装工程)”,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本文件第七章,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如实填写声明函,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应与前述规定的名称及行业一致,并明确填写承接企业的具体企业类型(即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前述规定的所属行业划型标准和承接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中型或小型或微型其中一种类型并明确填写)。投标人未按照前述要求填写的,其声明函视为无效。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或承担预留部分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或承担预留部分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本文件第七章)。 4、获得本项目预留份额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5、本项目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联合体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本项目

节能产品:适用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适用本项目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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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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