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鞍山市公共卫生中心(鞍山市传染病医院、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等单位)院区冬季供暧服务采购项目
★一、本项目服务范围;为鞍山市公共卫生中心(鞍山市传染病医院、鞍山市精神卫生中心等单位)院区提供冬季供暖服务,面积约110004㎡。包括提供燃煤、司炉服务、脱硫脱硝、除尘、锅炉房水费、锅炉房电费、锅炉和管道维护、维修及对接环保局所要求的锅炉房在线监测设备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平台标记、数据上传、日环保数据报备、处理各项危废等整体承包供暖服务。
★二、招标人提供两台20吨锅炉(一台备用、一台使用),如中标单位需进行锅炉维修工作应在正式供暖之前完成。中标单位应从合同签订生效后,供暖期开始前进入锅炉房现场,进行供暖前的准备工作。
★三、具体要求:
1、供应商单位承担全方位服务。
(1)承担锅炉及其环保配套设施的维修改造。(包括①、锅炉及配套管道的漏点封堵。②、除尘塔改造(包括除尘袋检查及更换、除尘塔侧引风机填加)。③、脱硫塔漏点封堵及塔内、内部封堵及涂层。
(2)承担服务项目报价应包含锅炉及其配套环保设施改造费用、司炉工人员工资、燃烧器维修工程师,锅炉维修及管网维修、锅炉配件(阀门、仪表),锅炉保养,锅炉年检,阀门(安全阀、单流阀)、仪表(压力表、燃气表、)检测、耗材(盐)及化验用品(滴定管、锥形瓶、试剂滴杯、接水器、化验杯、氯化铵缓冲液、铬黑指示剂等)费用、设备所需的各种保险、税金等各项因开展工作产生的成本费用,由此引发的一切劳资纠纷招标人概不负责,不论人员和设备发生什么事故均有中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保险解决其损失,招标热概不负担。
(3)运行维保范围为招标人的全部锅炉房内锅炉及辅机设备、环保设施。中标单位负责提供燃煤、铲车及相关工作所需耗材、水质软化(盐)及脱硫除硝药品、工器具、人工工资等。
(4)中标单位须负责锅炉房内锅炉及辅机设备、环保设施的运行期间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与管理。锅炉及其配套设施改造完成必须达到大气排放值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排放标准,如未达到环保要求造成的处罚及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5)中标单位必须制定、执行锅炉运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锅炉房运行安全及人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合同期内发生的一切中标单位人员病、伤、亡等事故,均由中标单位负责。由于中标单位原因造成招标人人员及财产损失时,中标单位须赔偿相应损失。
(6)中标人负责锅炉房设备(含锅炉及辅机设备)年检、安全阀和仪表的校验及检查等工作,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时间为签订中标合同之后到下一个供暖期开始前);配合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及防火等项目的检查工作;负责锅炉改造的运行数据及安全状况的建档工作。
(7)中标人负责清运炉渣灰、软化水后的废石英、脱硫池沉淀物并负责清运费用,根据环保要求提供第三方委托处理协议并建立台账。
(8)供暖期间供暖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必须达到地方相关规定的室温标准。保证供暖质量和服务质量。如停炉或回水温度不达标,按天扣除采暖费。待供暖期承包期满,中标单位所使用的房屋、设备、供暖系统等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移交给招标单位。
(9)投标人负责锅炉房内锅炉及辅机设备、环保设施及管网的运行期间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与管理。在服务期间中标单位为锅炉主体方负责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与环保部门对接。符合环保排放标准。
2、中标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中标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中标单位在服务地点内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中标单位在供暖期间要严格按照国家用电规定,防止火灾发生。
5、中标单位做好供暖的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处理用户的报修和投诉。
6、中标单位不得无故单方面停止供暖,如有原因应提前通知招标人。
7、中标单位自行采购供暖煤(4000~4500大卡),以保证供暖到达标准。所购煤炭应符合政府标准的低硫煤,如国家权威质检机构检测含硫量超标,罚款由中标单位负责。中标单位自行备铲车上煤。煤的全硫≤0.8%,灰份≤17%。(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8、中标单位负责司炉工、除渣工、维修工等工作人员的招聘选任工作,保证用工证件齐全,持证上岗,中标单位负担其工资发放,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单位负责,与招标人无关。(中标单位所选任的员工上岗工作前,应提供中标单位与员工所签订的雇佣或劳动合同。)
9、中标单位要为工作人员购买保险,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一旦出现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单位负责,与招标人无关。
四、供应商具有为本项目编制服务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控措施、应急处理保障机制、员工培训方案的能力,能够为本项目配备有能力的安全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企业。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