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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璧山七塘至北碚澄江至合川草街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者
璧山七塘至北碚澄江至合川草街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璧山七塘至北碚澄江至合川草街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发改交通函〔2024〕1058号批复。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模式实施。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北碚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招标人为重庆市北碚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招标代理为重庆渝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特许经营者进行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重庆市璧山区、北碚区、合川区境内。

2.2 建设规模:本项目路线起于璧山七塘镇四合村附近,接合璧津高速,向东北方向布线至北碚澄江,跨嘉陵江,与G75兰海高速(渝武高速)、渝武复线高速相继交叉后继续向东北延伸,止于合川区双凤镇保合村附近,接三环高速合川至长寿段。本项目路线全长28.152公里,其中澄江段(含嘉陵江大桥)2.150公里已纳入渝武复线高速项目实施,实际建设里程约26.002公里,桥梁6420米/17座(含互通主线桥),中隧道831米/1座,互通立交6座。全线采用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路基宽度26米。

2.3 技术标准: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荷载等级公路-I级。

2.4 建设工期:3年,计划2025年12月开工,2028年12月交工通车,具体均以实际为准。

2.5 项目总投资:约为460542万元。

2.6 招标范围:招标确定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移交等。

2.7 实施模式

(1)实施模式: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实施方式为BOT(建设-运营-移交)。即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项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订《投资协议》,特许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以良好运行状态无偿移交给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重庆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项目资本金由特许经营者全额认缴,除项目资本金外,剩余资金由项目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银行贷款或依法筹集。特许经营者应为项目公司融资提供增信、担保等措施,融资方式包含股东借款、银行贷款等。项目公司不能获取项目融资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获得项目建设资金时,特许经营者应当全权负责并及时为项目公司提供足够资金支持(融资支持、注资或股东借款)。

政府方不为项目公司获取融资提供辅助措施,不承担项目融资及担保责任、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不参与项目公司收益分红。

(2)特许经营期:

特许经营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暂定为“3+30年”,其中,“3”是指建设期(含前期)3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30年”是指运营期30年(以实际中标为准);如未来特许经营期内法律法规对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作出调整,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并延长9年运营期(以实际中标为准);若延长的运营期受相关政策影响无法实现,由各方在不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3)项目资本金: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约人民币92109万元),由特许经营者100%全额出资认缴,项目实际资本金出资应结合项目实际总投资。

(4)建设期投资补助:无。

2.8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由特许经营者全额认缴并100%持股。

3.政府采购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法人资格:是独立企业法人,或者由独立企业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3.2 财务要求:

3.2.1 2024年末总资产不低于46.0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若为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成员的总资产和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加权累加计算。

3.2.2 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如投标人存续期不足3年,则为自注册之日起的所有年度,不包括注册成立年度)每年均为盈利。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满足即可。

3.2.3 2024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6亿元人民币。若为联合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大于等于5%的联合体成员的净资产和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加权计算。

3.2.4 2024年末资产负债率不应大于90%。若为联合体,认缴出资比例大于等于5%的成员2024年末资产负债率均不应大于90%。

3.3 信誉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均不得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形:

3.3.1 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3.3.2 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 12 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3.3 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3.4 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3.3.5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3.6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3.7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3.3.8 存在投标人须知1.4.3中的任意一种情形。

3.4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4.1 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6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联合体内部认缴出资比例最大的一方,且出资比例不低于51%;

3.4.2 联合体各成员认缴出资额均应大于0;

3.4.3 各成员单位须共同签署联合体协议书,且协议书中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分工及出资额度;

3.4.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北碚区、合川区、璧山区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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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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