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ZDD-2025ZFCGFWGK10146
项目名称: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科室助理和医疗护理员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6,48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科室助理和医疗护理员采购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6,480,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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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科室助理和医疗护理员采购项目 | 2(年) | 详见采购文件 | 6,480,000.00 | -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的扫描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格式自定)或有效证明。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函(格式自定)或有效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函(格式自定)或有效证明。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书面声明函(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依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的规定执行)。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科室助理和医疗护理员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2)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
(4)为避免出现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因排版混乱或不清晰导致填写的信息有遗漏或出现错误或导致评委看错/看漏的情形,现要求供应商须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进行填写,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及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科室助理和医疗护理员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本项目允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投标,须同时提供:①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加盖总公司公章的由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有效授权书原件(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资格审查人员于评审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栏目中对投标人进行信用查询,查询结果无不良信用记录。(如曾有失信记录已失效但网站信息未能及时更新的,投标人须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否则,资格审查人员仍将以评审时查询的结果为准)。
(3)资格审查人员于评审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栏目中对投标人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未被列入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记录名单。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投标时,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查询结果均须无不良信用记录(如曾有失信记录已失效,但网站信息未能及时更新的,投标人须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否则,资格审查人员仍将以评审时查询的结果为准)。
(4)供应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①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②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书面声明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