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市2025年十字街新能源充电场站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B-2025-17555)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询比(比选)采购活动。
1.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市2025年十字街新能源充电场站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B-2025-17555)。
1.2采购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采购人自筹,且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预估本次采购金额不含税117.09万元,含税129.91万元。其中设备部分含税64.49万元,税率13%,施工部分含税65.41万元,税率9%。
1.6标段划分:不划分。
1.7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个,成交份额为100%。
★1.8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不含税总价1170864.65元,单项限价详见分项报价表,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将否决其响应。
2.1采购范围:拟采购项目场站规划建设充电桩附属外电接入工程施工、安装、设备等,具体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分项报价表、技术规范书。
2.2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
2.3实施地域:江苏省南京市,具体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2.4质保期:工程质保期为终审验收(以经甲方确认并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及审计定案表为准)后2年;设备质保期为设备投运行后2年。
2.5供货期:自采购人下达采购订单之日起30天完成供货(完成供货指的是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2.6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完成。
2.7承包方式:包工部分包料。
2.8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及采购人要求。
2.9技术标准要求:合格,详见技术规范书。
3.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3.1.1依法设立: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1.2财务要求: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并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1.3企业资质:本项目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备以下(1)(2)(3)证书:
(1)有效期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
(3)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原件的扫描件或电子件。证书有效性以相关最新政策规定为准。如供应商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则按照相应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认定供应商资质;若因国家政策影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且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暂未开展续签或补办程序,请提供国家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补充说明。
3.1.4人员要求:本项目要求供应商须同时满足以下(1)~(5)人员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本项目配置不少于1人):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2)项目负责人(本项目配置不少于1人):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同时应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项目配置不少于1人):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4)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至少1人;
(5)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登高作业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至少1人。
须提供上述人员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或电子件、有效的证书原件的扫描件或电子件、2025年1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法人可不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不提供或提供不完整或提供不符合要求视作未提供。
注: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该证书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的要求执行由持证本人手写签名,并在使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认可;提供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其有效性按照各省政策认定。
3.1.5业绩要求: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具备同类项目【充电桩设备安装施工(包含“主设备供货”或“主设备安装”或“配套施工”或“电力引入”或“新能源安装”等)】业绩,且累计业绩含税金额不少于60万元(含)人民币。
注:①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为准,框架合同以订单或发票或甲方证明材料的时间和金额为准;②若为单项合同,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或电子件(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标的页,合同签章页);③若是框架合同,则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或电子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如有)、合同标的页、合同签章页)+框架合同对应的订单(加盖甲方印章)、或框架合同关键页+框架合同对应的发票、或框架合同关键页+框架合同对应的甲方证明材料(加盖甲方公章并提供甲方联系人),同一份框架合同仅认可订单或发票或甲方证明其中一类证明文件,若同时提供多种证明文件的以时间早者为准。④签订时间缺漏的,若证明材料可有效判断业绩时间满足要求则予以认可。上述材料未提供或不完整将不予认可。
3.1.6控股管理关系: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2)供应商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1.7响应产品资格要求:
(1)响应产品必须为本次响应所涉及的全部规格型号产品。
(2)响应产品应为成熟稳定的产品。
(3)响应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3.1.8检测报告:供应商须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单位须具备CNAS资质)出具的核心设备(箱变)的有效检测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原件的扫描件或电子件。若为代理商响应,则该设备受检型号应与代理商授权型号保持一致。上述材料未提供或不完整将否决其响应。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9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13)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9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9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6)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江苏省分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列入全国/江苏省/南京市“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7)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江苏省分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列入投标同类产品“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江苏省级或南京市供应商黑名单”的,且本项目在禁止参与范围内的。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4.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响应。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项目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响应;
(2)制造商与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响应;
(3)供应商若为代理商须提供主要产品(箱变)的制造商授权函。
3.5.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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