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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供水管理漏水治理项目-一标段监理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供水管理漏水治理项目-一标段监理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项目编号:CCS20250825FJSZ08001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供水管理漏水治理项目已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关于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供水管理漏水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长经经科审字〔2024〕17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设资金由上级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解决。现对该项目一标段监理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供水管理漏水治理项目-一标段监理。

2.2 标段划分:独立标段。

2.3 招标范围:针对本项目监理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资料整理及备案阶段、竣工结算和决算阶段等提供全过程的监理服务。

2.4建设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2.5监理服务周期:与建设工程工期相对应,所有监理档案资料需通过备案审核。

2.6质量标准:合格。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乙级及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附“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信息公示页;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 投标申请人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格及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监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无在监工程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该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近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且网上可查)。

3.3监理团队人员须是“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并公示的人员,附网站公示页并加盖企业公章,且监理团队人员需提供该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近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且网上可查。

3.4  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

①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2年-2024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5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

注:如投标人在2025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5 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6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

业绩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应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关业绩的查询网址及查询网页截图。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 外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埠企业入吉信息登记相关规定。 

3.9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条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3.10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11 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每个投标人仅能派出1人作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该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近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且网上可查;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

3.12 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建质〔2014〕9号)文件要求,信用评价为D级监理企业暂停其承接新的监理业务。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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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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