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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曹园路(广州路-楚茭路)、光明路(经二十一路-经二十三路)、汪廷珍路(海棠大道-永怀东路)工程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曹园路(广州路-楚茭路)、光明路(经二十一路-经二十三路)、汪廷珍路(海棠大道-永怀东路)工程 已由淮安市淮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发改审字【2025】135号、136号、137号、138号  的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建单位为淮安市名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人为淮安市名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源开发区财政统筹安排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曹园路(广州路-楚茭路)、光明路(经二十一路-经二十三路)、汪廷珍路(海棠大道-永怀东路)工程  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2建设规模:道路施工,同步实施排水、交通、照明、市政管线等配套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为准)     

2.1.3合同估算价:约10113.85万元           

2.1.4工期要求: 210 日历天

2.1.5质量标准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道路施工,具体内容详见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等,招标人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利。

2.3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2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提供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

3.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级注册建造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在有效期内),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5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5.1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项目负责人自 2021 年12月1日 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6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的类似工程须提供以下材料,缺一不可;

1)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证明;

(2)施工合同;

(3)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必须四方公章(红章)齐全,四方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注:1)中标通知书须经主管部门备案或需提供政府性网站中标公告的网页截图及网页链接,(如提供直接发包证明的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否则不予认可;(政府性网站: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四库一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等)

2)业绩金额以施工合同为准,描述不清或没有相应描述的提供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3)类似工程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4)如投标人提供的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该业绩的施工部分金额应满足单项合同工程造价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必须能反映出 招标所需相关数据和内容。

5)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否则不予认可;

6)若投标人提供的为施工总承包业绩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类似业绩中担任的职务必须是项目负责人。若投标人提供的为工程总承包业绩,其施工项目经理可作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必须有施工项目经理相应描述或签字,如以上材料无法证明,须提供该项目招标人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链接至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

 3.5.2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2年为准)内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串通投标、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日期为准;

    3.5.3 企业近1年(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1年为准)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5.4 企业近3个月(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3个月为准)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6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授权委托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3.8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根据苏建招办〔2022〕2号的规定,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3.9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0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注: 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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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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