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交易中心) 南京大学仙林校区基础实验楼废气处理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第一章招标公告
(市交易中心)南京大学仙林校区基础实验楼废气处理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标段编码: XLFJ2501229-01SGGH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南京大学仙林校区基础实验楼废气处理工程已由南京市仙林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以南京大学仙林校区基础实验楼废气处理工程(项目审批文号:宁仙大委复字〔2025〕1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京大学,建设资金来自国有(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南京大学,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南京苏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1 建设地点:南京大学仙林校区
2.2 招标范围:仙林校区基础实验楼主要功能包含化学、生物、物理等学科教学、科研实验室,目前共有132座不同功率大小的实验室废气一级排风机,其中新换90台,利旧约42台,废气末端处理采用“SDG+ACF吸附+低温原位催化再生技术”,废气总排放量约为:473241 Nm3/h,共计13套ACF吸附箱、2套脱附一体化设备。主要内容包含实验室通风、废气、废水的处理及排放,实验室电路及智能控制和计量改造,通风与废气处理系统设备更换等。满足实验室的教学使用需求,确保实验室运行安全、可靠,达到环保验收要求;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3 计划工期:90日历天
2.4 合同估算价:15400000.00元
2.5 工程规模:机电安装工程造价约38万元,废气总排放量约为:473241Nm3/h。
2.6 工程类型:房屋建筑
2.7 其他说明:/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1、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一级(含)以上并且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三级(含)以上,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其他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1、注册建造师证机电工程一级(含)以上,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3、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要求。
提供满足正文1.4.4条要求的承诺书。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前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企业业绩:自2020年09月01日(含)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200万元及以上的废气处理类相关业绩。(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出现不一致,金额以施工合同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注:如联合体投标,则业绩应以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的业绩为准。资格审查中的企业业绩与评分中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可兼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2、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3、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4、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5、本项目招标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
6、根据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及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二)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
8、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应当与签名图像字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9、投标人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以及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5年03月-2025年08月)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须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且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劳务合同,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以上证明资料需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编入至投标文件中,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b.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c.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d.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f.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g.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担工程的;h.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11、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a.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b.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c.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12、承诺书格式中主要材料品牌和产品系列承诺书内容,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减、更改内容,承诺书中的主要材料品牌和产品系列若投标人提供同等档次及以上的,需在"澄清答疑”环节中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澄清答疑"环节中答复:投标人未在“澄清答疑”环节提出的,视为认可其推荐主要材料品牌和产品系列投标人投标时需在推荐主要材料品牌和产品系列中进行选择,若未提供或提供推荐主要材料品牌和产品系列以外的品牌和产品系列以及未明确勾选对应唯一品牌和产品系列的,将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13、请各投标人按给定的承诺书格式进行承诺,未提供或承诺内容不符合给定格式内容的,均视为未提供,并将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2、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3、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4、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5、本项目招标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
6、根据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及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二)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
8、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应当与签名图像字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9、投标人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以及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5年03月-2025年08月)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须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且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劳务合同,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以上证明资料需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编入至投标文件中,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b.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c.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d.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f.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g.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担工程的;h.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11、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a.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b.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c.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12、承诺书格式中主要材料品牌和产品系列承诺书内容,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减、更改内容,承诺书中的主要材料品牌和产品系列若投标人提供同等档次及以上的,需在"澄清答疑”环节中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澄清答疑"环节中答复:投标人未在“澄清答疑”环节提出的,视为认可其推荐主要材料品牌和产品系列投标人投标时需在推荐主要材料品牌和产品系列中进行选择,若未提供或提供推荐主要材料品牌和产品系列以外的品牌和产品系列以及未明确勾选对应唯一品牌和产品系列的,将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13、请各投标人按给定的承诺书格式进行承诺,未提供或承诺内容不符合给定格式内容的,均视为未提供,并将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的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扫描件编入至投标文件中):①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④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⑤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且投标保证担保必须从联合体牵头人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