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DJL-ZB-GL6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厨房食堂设备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8月26日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厨房食堂设备采购):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并下浮45.0%计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收取服务费。,更正为:/。
原公告的合同包1(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厨房食堂设备采购)代理服务费金额:0.810300(万元),更正为:0.000000(万元)。
原公告的合同包1(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厨房食堂设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更正为:无。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