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概况及招标条件
贵州市红枫湖至花溪水库连通工程第二标段总长9965.21m,桩号为红花9+547.22~红花19+650.57。包含2段盾构区间,其中2#工作井~3#工作井区间起讫里程红花9+547.22~红花15+117,长度5569.78m;3#工作井~4#工作井区间起讫里程红花15+172~红花19+567.43,长度4395.43m。隧洞最大埋深76.3m,最小埋深29.58m。隧洞大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最大外水头56m。隧洞进口底板高程1178.87m,第二段隧洞末端高程为1145.00m,底坡1/300。
盾构区间2台盾构掘进机掘进方向分别为4#竖井→3#竖井,3#竖井→2#竖井,均为单向始发。4#竖井仅作为4#竖井~3#竖井之间洞段盾构始发工作井;3#竖井作为输水隧洞3#竖井~2#竖井之间洞段盾构始发工作井,同时也是输水隧洞4#竖井~3#竖井之间洞段盾构接收井。竖井结构平面净空尺寸为30m×10m,深度44m,各设置1段25m长后导洞。
本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设备招标已具备条件,为满足现场桩基施工需要,现对施工所需电瓶车组租赁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3号令);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2.招标设备及包件划分
本次招标的设备为_20t电瓶车组租赁。包件划分详见“附表1”《招标设备包件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营业范围要求:
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符合设备租赁经营范围,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财务能力要求: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3.3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设备应满足国家、地方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文件要求(标准不统一时、以高标准为准);具有相应检测证书,新机或者出厂年限3年以内,具有履行租赁设备合同的能力。
3.4业绩要求:
近几年生产制造、租赁过20t电瓶车组,或者型号相近的电瓶车组
3.5其他要求: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被责令停业的;(2)被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3)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4)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
系。(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限制交易租赁商、且在限制交易期内的。(8)不接受被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处罚,且处于限制投标期内的租赁商参与投标。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与证明资料的扫描件必须为资料原件原色扫描件。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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