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交易中心) N0.2020G07地块七标段幕墙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第一章招标公告
(市交易中心)N0.2020G07地块七标段幕墙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标段编码: NJFJ2501134-05SGGH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N0.2020G07地块已由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N0.2020G07地块(项目审批文号:宁发改备〔2025〕10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非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非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七标段幕墙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江苏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1 建设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以南,泰山路以西地块
2.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NO.2020G07地块七标段幕墙工程施工,建设内容包括C02塔楼、C03商业、C04商业、5#、6#下沉庭院和C03-C04-A04连廊幕墙工程。C02塔楼地上29层,高度139.85米;商业C03地上3层,高度18.85米;商业C04地上3层,高度23.85米;幕墙面积合计约32416平方米(其中C02塔楼部分25827平方米、商业C03部分2098平方米、商业C04部分2571平方米、5#、6#下沉庭院部分1920平方米)。单元式玻璃幕墙、框架式玻璃幕墙、玻璃栏板、成品定制旋转门、定制玻璃门、铝板幕墙、玻璃百叶、铝板雨棚、铝板吊顶、铝格栅、铝板雨棚、屋面钢结构、石材幕墙等。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3 计划工期:270日历天
2.4 合同估算价:107370000.00元
2.5 工程规模:本次招标范围为NO.2020G07地块七标段幕墙工程施工,建设内容包括C02塔楼、C03商业、C04商业、5#、6#下沉庭院和C03-C04-A04连廊幕墙工程。C02塔楼地上29层,高度139.85米;商业C03地上3层,高度18.85米;商业C04地上3层,高度23.85米;幕墙面积合计约32416平方米(其中C02塔楼部分25827平方米、商业C03部分2098平方米、商业C04部分2571平方米、5#、6#下沉庭院部分1920平方米)。单元式玻璃幕墙、框架式玻璃幕墙、玻璃栏板、成品定制旋转门、定制玻璃门、铝板幕墙、玻璃百叶、铝板雨棚、铝板吊顶、铝格栅、铝板雨棚、屋面钢结构、石材幕墙等。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6 工程类型:房屋建筑
2.7 其他说明:特大型工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1、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一级(含)以上,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前附表3.5.1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1、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一级(含)以上并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2、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前附表3.5.2要求。
提供满足正文1.4.4条要求的承诺书。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前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企业业绩:企业自2020年8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7800万元及以上且包含单元式幕墙形式的公共建筑外幕墙工程(住宅、宿舍、厂房、仓储除外)。注:1)含有幕墙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独的幕墙工程总承包除外)项目不得作为类似工程业绩。2)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自行分包的幕墙工程不得作为类似工程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金额,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所反映的数据和内容出现不一致时,金额以合同为准,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如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不能反映建筑物幕墙形式的,须另行提供加盖审图章及竣工图章的施工图图纸并且清晰可辨认。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否则不予认可,资审业绩与评分业绩不可兼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2、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3、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4、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5、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
6、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符合并提供承诺书):(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二)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三)项目负责人从事注册建造师业务的同时兼职从事其他职业,如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担任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等,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
7、投标人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以及社保机构出具近半年(2025年2月-2025年7月)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须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且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退休人员必须出具退休证及劳务合同,若事业编制人员需要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符合并提供承诺书):(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二)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
9、根据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及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10、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应当与签名图像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1、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2、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3、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4、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5、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
6、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符合并提供承诺书):(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二)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三)项目负责人从事注册建造师业务的同时兼职从事其他职业,如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担任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等,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
7、投标人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以及社保机构出具近半年(2025年2月-2025年7月)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须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且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退休人员必须出具退休证及劳务合同,若事业编制人员需要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符合并提供承诺书):(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二)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
9、根据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及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10、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应当与签名图像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